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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围标、陪标、控标的套路与法律责任

2017-9-26 11:4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14| 评论: 0|原作者: 南京刑事

摘要: 一、招标人的套路 泄密法 1.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 2.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 特殊定制法 3.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 ...

一、招标人的套路

泄密法

1. 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

2. 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

特殊定制法

3.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

4. 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

5.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做局法

6.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7. 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

8. 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9. 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指使、暗示法

10.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11. 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价格法

12. 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

装傻法

13. 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14. 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15.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16.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17. 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无所顾忌法

18.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未中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19.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二、投标人的套路

兄弟相约

20.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

21. 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

22.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23. 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

24. 以上行为非常隐蔽,但是通过一些蛛丝马迹,也能显示出端倪!

陪标特征

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27.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28.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29.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3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3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32.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33.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34.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35.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36. 布局完成,但是经常犯一些致命的细节错误!

 “愚蠢暴露法

37. 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38. 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

39.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40.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41.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42.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43.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44. 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45.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三、评审专家的套路


无为法

46.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指出。

47.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出。

48. 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不指出。

特殊对待法

49. 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

50. 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51.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以上51种围标、控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违规违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 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


立法释义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认定

主编:朗胜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


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包括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串通一气,商量好采取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等行为,既包括多方相互串通,也包括多方串通;

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是指由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而使招标人无法达到最佳的竞标结果或者其他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参与投标竞争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和造成潜在的损害两种情况。


串通行为的认定

主编:徐杰

来源: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技能/人民法院工作实务技能丛书


串通招投标的串通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

第一种是投标者之间的串通,第二种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串通。第二种行为较好理解,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是典型的串通行为

第一种行为需要具体分析。

在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串通投标是投标人之间达成的一个协议,可以是所有投标人之间串通以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一部分投标人之间串通以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秘密达成了价格协议,或者约定一起哄抬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则可以认定为存在串通行为。

而如果双方之间只达成了其他类型的对招投标行为并不存在实质影响的协议,则可以认定为不是串通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要件

主编:孔祥俊

来源: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   


串通招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以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下列要件:(1)行为人是投标人,即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形成一致意见。(2)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希望达到串通的目的。(3)目的或后果是抬高或者压低标价。这里的标价不是招标人所确定的招标的标底,即招标人预定的招标底价,而是通过招标投标可望达到的购买商品或者完成工作的价位(价金、承包费等)。

招标人之所以要采取招标投标形式,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获取一个理想的价位,如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商品或发包工程。这种价位只能通过投标人之间的正当竞争而获取,并且最终的价位在投标过程中因投标人互不知道对方的底细而不能为任何一个投标人所左右。

如果投标人通过串通投标,人为地左右标价,则投标的作用就会丧失,对招标人即作出损失。标底则是招标人在进行招标前就预定好的,其目的是为招标投标确定一个基础价,超过或者低于标底时可能导致招标失败。标底本身是不变的,也不是中标价位即合同的价位。

实践中有人把标底与标价混为一谈,闹出了笑话。例如,在一起投标人串通报价的串通投标案件中,该案投标项目的标底是10万元,投标人经相互串通而与一个投标人以11万元中标,有人认为此案没有违法,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才构成违法,此案的标价一直是10万元,没有抬高或者压低。显然,这位庭长把标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标价混为一谈了。

标底当然是不可能抬高或者压低的,能够抬高或者压低的只能是标价。在此案中,正是由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才导致以略高于标底的标价中标,而如果不串通,则可能由其中的一个投标人以更高的标价中标,从这种意义上说,投标人串通压低了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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