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金钱债务中,案外人在执行标的被查封后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判房屋买卖继续履行并交付使用并非确权,不能排除法院执行。 裁判要旨:即使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以及将房产交付使用,该判决也不能认定是对案涉房产的确权,房产交付也只是占有和使用的交付,并非所有权的转移。在原告所提供的的证据既无法证实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也无法证实其对涉案房产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时,其对案涉房产的权利不能排除他人的执行。 九、被执行人在执行标的被查封后租赁给案外人的,不能对抗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该租赁合同的答复》 (2009.12.22) (2009)执他字第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执行人擅自出租已查封的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妨害能否认定该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的查封物,包括本案中以出租的形式妨害查封效果的行为,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执结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十、承租人以对租赁标的物上设有的抵押不知情且自身善意为由,主张排除法院对抵押物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抵押权的设定先于租赁合同成立的时间(“先抵后租”),无论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承租人是否善意,都不能产生阻却人民法院对案涉标的物予以执行的法律效果。 十一、先租赁后抵押,承租人可以“买卖不破租赁”主张权利,但其并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 裁判要旨: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时,租赁物被拍卖的,承租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或对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该权利不能排除法院对租赁物的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中,承租人不能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只能择一行使。 十二、实际施工人不能以其系工程款债权所有人为由,针对承包人的到期债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江苏高院︱关于对29个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解答》:23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债权实施强制执行,实际施工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应享有工程款债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承包人主张债权。 综上,案外人只有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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