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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款结算依据违法

2017-9-12 15: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45| 评论: 0|原作者: 李英俊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事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事件经过

12013年,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2015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工委的要求,中建协补报了企业案例,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32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465日,中建协收到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该复函提出,在收到中建协于20155月提交的《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后,法工委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5613日,应法工委邀请,中建协有关负责人赴法工委办公室听取了此项工作的开展过程和最新进展情况,了解到各地现已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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