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顾名思意,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遗嘱信托和遗嘱不一样。普通的遗嘱中只有简单和短暂的信托,而遗嘱信托中建立了复杂和长期的信托。普通遗嘱只是确定了遗嘱执行人,并要求遗嘱执行人去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而遗嘱信托是在遗嘱中建立了一个复杂信托,由受托人接管部分或全部遗产,并决定在将来的若干年内如何分配财产的收益,如房租或生意收入。 换句话说,设立遗嘱,就是一个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把生前的财产一次性地给了一个或多个受益人。而设立遗嘱信托是一个人通过信托的方式把遗产由一个受托人来管理,并按照遗嘱中所定立下来的方式把生前财产以及所产生的收益分期分批地分配给受益人。 办遗嘱信托的目的主要有: 委托人在去世时子女尚小,或由于种种原因不可托付,委托人必须委托一个人去管理遗产直到一个特定的情况发生,如孩子年满18岁; 委托人顾虑如果把财产全部直接给子女,而子女产生婚变而被另一方合法分走部分财产。在遗嘱信托中,所有的财产是这个信托的,不属于一个特定子女,如该子女发生婚变,他们的房产即使是遗嘱中留下来的,也不会被认为是这个婚姻中的财产,另一方不能夺走或分享这个遗嘱留下来的财产。 委托人在去世时,子女可能那时已经负债累累或破产,通过普通遗嘱留下的财产可能直接就被债主拿走顶债,而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在受托人没有决定给受益人多少财产时,该子女就相当于没有财产,债主根本无法夺取该子女的财产; 委托人为子女考虑税务最小化以及增值税最小化方面的事宜, 因为受托人可以根据每个受益人的收入情况而决定如何分配信托资产所产生的利益给每个受益人从而达到税务最小化的目的。 制定遗嘱信托的所有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受益人。 另一方面,受益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结束这个信托。 委托人时常考虑: 在自己死后,为了防止子女一时糊涂而结束了这个信托而受到财产损失,如何让这个信托持续的越长越好? 有什么机制限制子女结束这个信托? 如果受益人之间有了争议如何调节? 如果受托人在委托人死后不愿意当受托人或中途停止当受托人该如何再确定受托人? 避免更换受托人而产生印花税 通常来讲,在一个遗嘱信托中,更换受托人 (Trustee) 会产生印花税。那么在决定委任受托人,以及评估受托人的稳定性则很重要。如果受托人的人选数量上没有问题,可委任两个人同时为受托人,那么所有遗产都会转换到这两个受托人联合名下。受托人按照信托的要求去履行职责。如其中一个受托人出现变化,如去世或辞职,另一个就可全权接替过来而不产生印花税。 另一种方式是成立一个公司并委任该公司作为受托人,所有遗产的产权会转换到该公司名下,但在信托中明确规定谁可以或谁不可以担任该公司的主管 (Director), 该公司主管则依据信托规定去履行职责。这个主管的更替并不是受托人的更替,所以不会产生印花税。 受托人的权利 如在一个信托中,授予了受托人自行决策的权利,受托人可根据情况去分配利益给受益人,如给三个子女。受托人可合法将利益分配给两个子女而不给或少给第三个子女。如在信托中对受托人没有相关的预防措施,受托人可违背受益人的利益而行动。这时候,如果所有信托中的受益人联合起来可以罢免这个受托人。但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所有受益人能联合在一起。另一方面,如果受托人在执行遗嘱信托时,发现遗嘱有不明确的地方,需要向法院申请更改遗嘱信托。如果受益人之间就遗嘱信托的收益分配方面产生异议,最终的决定权在于受托人。 更换和罢免受托人的条款 在遗嘱中如何定义、更换和罢免受托人非常重要,需要做到切实可行,并考虑到各类防范机制。如果出现疏忽或错误,受益人可能会为此而付出沉重代价。例如,在执行遗嘱信托时,如果受益人发现受托人违规,且在该遗嘱信托中没有机制更换和罢免这个受托人,受益人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来解决而承担高额法律费用。 避免受托人被罢免的机制 遗嘱制定人为保护遗产的持续性,以及希望受益人更长时间内享受稳定的遗产收益,往往希望受托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受益人的挑战。在设立遗嘱信托中,如果只是规定把每年的遗产收入全部给一个受益人并只有一个受益人,那么该受益人在成年后可以通过法院的方式把遗产全部收回,产生和遗嘱的直接冲突。 在典型案例
Saunders v Vautier中,父亲在遗嘱信托中要求他的独生子在25岁之后才能继承遗产。但这个儿子在21岁时就要求继承遗产,受托人拒绝,该儿子通过法院途径成功拿到财产并结束这个信托。为了防止这类情况的出现,一般在遗嘱信托可中加入一些条件式的情况,如该儿子活到25岁就把遗产给他,如活不到就给另一个人, 或在儿子25岁前把遗产收入的一部分或绝大部分给儿子,一小部分给另一个人或慈善机构。通过这样的方式,儿子就不会在25岁前拿到遗产。但事情没有绝对的,如果受益人都已成年,且不涉及或涉及很少其他人的利益,所有的受益人联合起来可以结束任何一个信托。 |
蜀ICP备10206154号-1|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402室|访问人数: 蜀ICP备10206154号-1
GMT+8, 2025-5-5 17:32 , Processed in 0.04305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