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本院指定本案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前来你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持令律师: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胡某或袁某。请在核对持令律师姓名、身份、单位并确认无误后,在指定期限内及时向持令律师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去年1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一件民事案件中,法官向原告委托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标志着在双流区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多了一条收集证据的途径——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收集案件相关证据。 《法制日报》记者从双流区法院获悉,截至今年4月1日,双流区法院共计发出律师调查令31份,涵盖民事案件的起诉、审理、执行阶段。其中,凭借律师调查令成功调取到相关证据的15份,被拒绝未调取到证据的11份,发出调查令未得到反馈的5份,表明律师调查令受到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一定重视。 持律师调查令拿到关键证据 办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时,成都的胡律师和同事去车管所调取一辆涉案车辆的详细档案时,却被告知只能提供车辆的登记信息,而无法调阅详细的车辆办理变更抵押全套资料。胡律师说:“部分单位和部门以内部管理规定不允许等原因,拒绝为律师提供必要的证据,让我们束手无策。” 同样的困境,很多律师或多或少都碰到过,而法官对于这样的证据调取方式也存在不少意见。 双流区法院民二庭法官蔡俐说:“为查明一个事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书记员要在证据调查上花费不少时间,通常是白天跑调查和送达,晚上加班写判决。”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取证时遇到不少困难。而法院不仅长期面临案多人少困境,也受中立地位的制约,无法切实解决当事人有理举不出证的难题。 面对不断深化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法院案多人少现状,有效剥离类似的司法辅助性事务,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已经成为紧要的课题。双流区法院院长罗登亮萌发了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想法。 罗登亮说,发布律师调查令能带来3大好处及便利:对当事人来说,能够更快速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实,大大缩短其诉讼周期,减轻其诉累;对律师来说,能够更好地发挥专业法律代理人的事实调查、收集作用,可以借助获取的证据向法官全面阐释案件真相,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也丰富了其调查取证的手段;对于法院来讲,在案多人少的现状下,将部分调查权交由律师完成,能够让法官更加专注于司法裁判,有助于提升审判效率。 罗登亮认为,律师调查令制度作为法院司法权、法官调查权的一种补充和延伸,能够带来“三赢”效果,可以为法官与律师构建职业共同体贡献一定力量。 民事诉讼各阶段均可申请 经过前期充分收集资料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省内专家学者、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代表意见建议后,双流区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起正式施行《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条件、流程及不予签发的情形、滥用调查令的处罚等,进行了详细阐释和规定。 据了解,许多法官对于律师调查令这种形式表示赞同。 双流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李莉说:“律师调查令的确很有必要,很多案件事实如果都籍由法官开展调查,由于法院居中裁判的属性,得到的证据针对性或许不太强,导致很多当事人觉得法官没有尽心尽力,满意度不高。律师调查令制度实施后,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将部分调查交由律师完成,将大大改善这种情况。” 实施办法明确,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律师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申请调查的证据也不尽相同,例如,案件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包括证人证言。 根据实施办法,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需要提交申请书、有效执业证书,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或类型、证明对象、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的线索、无法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原因等。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据了解,并不是所有律师调查令申请法院都会签发,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以及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或者证据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以及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法院将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实施办法对律师滥用调查令明确处罚措施,律师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擅自泄露、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以及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行为,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应立法确认调查令法律地位 律师调查令制度实施后,胡律师手上那起案子出现了转机。 2016年12月15日,胡律师向双流区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请求调取被告李某在车管所办理变更抵押的全套资料。承办法官认真审查后,于同日向其发布了律师调查令。12月22日,胡律师成功在车管所调取到李某办理相关手续的全套资料。相关证据证实,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最后落款处的签字为李某本人所签。最终,法院依据这一证据作出被告李某相关抗辩不予采信的判断。 据介绍,律师调查令遇冷的情形也有发生。 在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中,由于需要调查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中的签字捺印真实性情况,双流区法院太平法庭法官徐春龙,向原告律师发出一份律师调查令,到某街道办事处调取证据。但是在律师调查令有效期内,由于该街道办事处不愿配合,致使律师未能成功调取到证据。 徐春龙法官说:“这是因为一些单位怕担责,不愿出具证明。法官调查取证,也可能调查不到证据,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罚这些不配合的单位。但现阶段,律师调查令仍无法实现这样的强制力。”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蒲杰律师告诉记者,律师调查令制度,确实能解决当事人无法调查部分关键证据等问题。据他多年研究统计,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法院,60%左右的调查令能够得到反馈。 蒲杰说,虽然从理论上讲,被调查人不得拒绝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证据,但是,对于拒绝配合调查令的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上位法中并没有明确依据。律师调查令制度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其法律地位,对拒不协助提供证据的等同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司法惩戒,是律师调查令制度继续铺开必须解决的问题。 据介绍,试行律师高查令过程中,双流区法院注意严格审查发出的条件。一般来说,应当是已经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在确实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下主动向法院申请,且调查令上应明确注明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持令人身份和调查令的有效期等。由于公民个人无权向相关机构调查他人身份、财产等信息,故持令人一般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且仅限于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此防止调查令的滥用,保证司法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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