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如果其不具有特殊的职务身份或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即使有挪用款物的行为,也可按照罪名较轻的其他罪名作辩护。 2、主观方面是否具有归还动机 如能够确认其并没有将单位资金永久性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仅仅是临时挪为个人使用但并无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后者挪用数额较少,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或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再如,还可以从挪用后是否使用等方面进行辩护。 另可根据挪用的不同表现进行辩护:(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但数额在六万元以下,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2)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但数额在十万元以下,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3)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并未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然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数额在十万元以下,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3)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其侵害的是否是单位资金所有权 如其只是单纯侵害了他人的资金所有权,如,将本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挪作个人使用,但数额不大,或者并没有拒不退还或交出,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则可能仅构成侵占罪。 4、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如其只是利用了因自己在单位工作具有的一些便利条件,如熟悉环境、便于出入等,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侵占罪等;或者因工作关系、朋友、同学、亲友、战友等特殊关系等与行为人职务无关的关系,也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5、其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中的“数额较大”为六万元以上;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中的“数额较大”是指十万元以上。 对于挪用单位设备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6、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 可以考虑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辩护,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节可以减轻、从轻、免于处罚,但绝不可以忽视这些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 (1)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瑕疵; (2)犯罪的主动性,系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是否自首,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赔偿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挪用资金的数额,数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或者量刑轻重; (9)是否使用了挪用资金,如果挪而未用,可以建议从轻处罚; (10)赃款的去向,是自己挥霍、用于犯罪,还是用于其他公益性支出或用于单位、部门等集体; (11)是否取得受害人谅解; (12)是否具有前科,是否多次犯罪; (13)社会影响大小; (14)单位管理是否有漏洞; (15)是否具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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