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经常出现这么一句话:“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中国99%的公司章程,都是套用范本。这些范本由工商登记部门提供,投资人往往忽视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的事项,因此,几乎都是“千篇一律”,几乎没有“量身定做”。所以,这也是股东人员产生纠纷、纠纷多多的原因。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法理论上被称为公司目的条款,多年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有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二、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可见,新的公司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化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的选择确定权。即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扩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范围。 三、公司对外投资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可见,公司章程对对外投资的数额作出约定。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对外投资的决议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限额。 四、公司担保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需要区分公司是为自身担保还是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如果是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则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由公司经营机关自行决定即可,无需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是为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因该担保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则需要进行限制。 五、公司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章程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就是对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的自治规则。股东加入公司就当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详细制定股东权利滥用的内容和后果对于解决大股东利用控制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和同类营业禁止有重要的意义。 六、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二)项:“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76条第(二)项:“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83条第1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七、股东分红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另第166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分取红利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分取红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同的变动。这里实际上将原来公司法对利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改为任意性规定。 八、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 《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样更符合社会实际与公司的自主发展。 九、公司治理机构及其职权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股东会会议通知、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41、43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会议往往关系着公司股东等的权利义务。因此,好的公司一般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规定。 十一、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现代公司的特殊性、灵活性。许多公司有如下的约定,值得借鉴。如:“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甲享有 %的表决权,股东乙享有 %的表决权,股东丙……”。 十二、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三、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公司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四、监事会议事方式 《公司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五、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样规定一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二是对老股东贡献的承认,是保护老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包括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
蜀ICP备10206154号-1|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402室|访问人数: 蜀ICP备10206154号-1
GMT+8, 2025-6-21 00:36 , Processed in 0.083847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