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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沪金融办(2016)285号》文看小额网贷监管趋势

2017-1-16 16: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15| 评论: 0|原作者: 江龙

摘要: 2016年12月16日,上海市金融办发布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沪金融办(2016)285号,下称“《指引》”】。相较其他省市而言,该《指引》对上海市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下称 ...

20161216日,上海市金融办发布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沪金融办(2016285号,下称《指引》】。相较其他省市而言,该《指引》对上海市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小额网贷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表明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态度日趋严厉,值得引起投资者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注意。

笔者总结了一下,《指引》在四个方面指明了小额网贷公司的监管政策新趋向:

1公司发起人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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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为稳健经营且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靠前的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全国性大中型企业(集团)。主要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具有长期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验。

之前允许设立小额网贷公司的省市只要求公司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拥有合法正常的网络平台(包括自有网络平台和合作网络平台),对发起人的规模和运营指标并无要求。上海市对设立小额网贷公司发起人的要求一下子提升不少。

笔者认为,今后网贷行业的准入门槛会抬高,互联网企业如果经营期限较短,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佳,在发起设立小额网贷公司时将会面临审批上的障碍。

2公司从业人员的兼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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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履职意识,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正常稳定运转。其总经理以及有关产品、风控、运营部门等关键管理岗位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企业(集团)兼职,必须专职、专责、到岗,并在本市办公。上述人员中属于应向市、区(县)主管部门申请任职资格核准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其余人员如有调整,应在调整实施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主管部门报备。

相较其他省市的规定,《指引》首次对小额网贷公司从业人员作出规定,要求小额网贷公司的总经理和关键管理岗位的负责人不得兼职,并在本市办公。如相关从业人员有变动调整,还需向主管部门报备。

此条规定表明监管部门对小额网贷的从业人员管理更加严格规范,并出现了与私募机构监管类似的兼职禁止,以保证小额网贷从业人员的专业性,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

3放贷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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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应尽量集中,所有放贷账户应向区(县)主管部门报备,并应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上报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公司放贷专户上季度资金流水明细。

此前,各地监管部门并未要求网贷资金专款专户。此条规定表明小额网贷的资金监管与P2P网贷资金存管要求趋向一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指引》同时要求,放贷账户须向主管部门报备,显示资金风险隔离成为小额网贷公司监管的重点。

4限制贷款资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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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贯彻小额、分散理念,坚持服务小微、三农四新和科创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其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相较于其他省市的限额,《指引》的规定最为严格。如《江西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规定,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上海市的规定不再与资金净额挂钩,而是直接规定借贷金额上限。

目前,许多P2P平台由于发放贷款金额限制,通常采取与网贷公司合作,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大额标的贷款,以此规避监管。《指引》实施后,这种做法已难以成立。

尽管《指引》对贷款金额的限制,表述为原则上不得超过……”,未来对小额网贷的监管尺度暂不确定,但鉴于网贷行业的新颖性和高风险性,就趋势来看,国家对网贷的监管措施势必愈发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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