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敏法务104
二十、诉请解决十三类行政协议争议:1、集体土地征收合同,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动拆迁工作责任承包合同,5、房屋拆迁补偿协议,6、企业经营权整体出让合同,7、科研合同,8、采砂权拍卖合同,9、供水工程合同,10、招商引资合同,11、生育保险合同,12、医疗保险合同,13、工伤保险合同等。 二十一、代理诉请一并解决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的民事争议:但下列情形不予准许:(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十二、起诉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二十三、代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十四、诉请审查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十五、因五种情形之一在行政裁判或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十六、获知四种情形之一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生效行政裁判或调解书: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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