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资借贷诉与非诉 一、代理民间借贷共同借款人减免连带责任和追偿:抗辩内部存在约定的或者实际的使用份额,只承担按份责任并按实际使用份额向其他借款人追偿。 二、代理保证人通过六种路径免除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而免责,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责,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责,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责。 三、代理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依据判决主文直接行使追偿权,承担保证责任后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于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范围内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另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份额。 四、代理债权人以非诉方式清收欠款:参加谈判磋商协调,查明债务人及担保人显隐资产状况,协助起草审查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出具律师专项工作文件,促成和解协议。 五、代理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清收欠款:调查收集整理证据材料,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制作诉讼文件,出庭,提交代理意见,参加调解和解谈判,协助起草审查修改调解书或和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六、代理质权人实现质权:帮助占有与控制保证金专门账户但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的质权人合法实现质权。 七、代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质权人诉请优先收受收益权应收帐款:以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的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的质权人,优先收受收益权应收账款。 八、私募投资基金设立、募集、备案、投资及退出全程法律服务:拟定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合作协议、投资决策规则、议事规则,代办工商注册、合规审查;拟定资本招募说明书、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出资承诺书、议事规则、投资决策规则、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基金管理架构和收益结构设计,拟定委托管理协议、税务筹划、代办基金工商注册;出具法律意见书、代办备案;提供项目筛选意见、合规审查、投资人会议见证;投资结构设计、资本退出设计、税务筹划、交易程序设计、目标公司尽职调查、向相关权益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项目谈判、审查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履行法定程序、手续、交割;退出模式方案论证选择和设计、出具法律意见、税务筹划、提供解决方案、提供IPO、并购重组等法律指导和服务,资产交割法律服务。 九、为企业提供融资顾问服务:融资方案设计,编制商业计划书、项目价值评估意见,协助定价,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协助洽谈、签约及相关法律文件草拟审查。 十、企业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服务:协助确定项目方案,尽职调查, 参与谈判,审查合同,审核申请文件,起草修订项目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投融资全程法律服务:立项建议,协助设计融资方案,选择投资人,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参加谈判签约,起草合同文本,担任项目法律顾问,代理融资诉讼。 十二、碳交易法律服务:尽职调查,协助设计CDM项目开发方案和融资方案,审改CDM项目文件,拟订项目识别文件(PIN)、起草项目设计文件(PDD)、拟改《减排量条款书》(TERM SHEET)、《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等,全程咨询,参与《减排量购买协议》谈判,建设运营法律服务。 十三、为P2P、P2B、活期理财等网络金融平台提供证据托管:审查融资项目合同,封存保管电子协议、纸质合同原件、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在七种情况下受投资人委托启动法律维权服务。 十四、为P2P、P2B、活期理财等网络金融平台提供法律服务:调研网络金融平台,梳理论证业务流程,提示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解答经营法律问题。 十五、为上市公司出具20种《法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股权收购、资产置换、恢复上市、债券、投资基金、海外上市、红筹上市、证券承销、公司设立、公司变更、股东大会、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任职、承销商招股配股、基金、股东年会、股权分置改革等法律意见书。 十六、为期货业务出具四种法律意见书:期货公司设立、股指期货、期货公司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法律意见书。 十七、为股份公司香港H股IPO券商提供境内律师服务:审改法律意见书、公司治理文件,法律尽职调查,审改上市申报文件,协助回复证监会、联交所询问。
贰
民事诉讼代理 一、代理违约方单方解除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代理违约方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代替继续履行。 二、代理老字号追究不正当竞争者的侵权责任: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者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属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者,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代理受害人诉请签订合同诈骗者所在单位赔偿损失:行为人以所在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构成诈骗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同时,代理受害受损者向行为人所在单位追索经济损失。 四、代理有效合同当事人向涉嫌或犯罪的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仅因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涉嫌犯罪行为,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合同有效性。 五、代理项目公司未持股方主张其在房地产合作合同中的约定权益: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并不影响各自在合作开发合同中依约应享有的权益。 六、代理名实存疑的合同纠纷:名实存疑合同纠纷,应将书面合同作为判断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和反映。质疑方“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应达到高度可能性且能排除合理怀疑。 七、代理反对股东会决议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嗣后明确提出反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意见的,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 八、代理受托人在委托人未行使介入权时以自己名义主张合同权利: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约,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但无证据表明委托人行使了介入权的,受托人仍得以自己名义主张合同权利。 九、代理无法直接获得被控侵权的软件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且无法从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原告诉请维护软件著作权:由于技术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 十、代理追究模仿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知名商品和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即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追究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 十一、代理追究不正当竞争者在他人网页强行弹出广告的侵权责任:互联网服务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二、追究名人提示性广告失实的法律责任:
提示性广告,是通过商品标识(如商标、商号、产品外观或产品名称等)与名人共同出现的方式,将公众对名人的注意力转移到对特定商品的注意,名人不刻意表明对产品的态度。如篮球选手乔丹足穿耐克牌篮球鞋。但如品牌“假冒”且名人明知或应知,名人则应担责。 十三、追究名人描述式广告失实的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名人在广告中描述产品的功能、成分、质量、效果、外观、来源、销售情况等,增加受众信任度。当描述语言与产品的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名人应当担责。但因描述性广告没有明确强调名人个人的产品选择,对广告受众选择商品的影响力程度不高,强迫力较低。所以,“以过错责任与不超过表演收费限额的补充责任为宜”。 十四、追究名人劝导式广告虚假的过错推定补充赔偿责任:名人以语言或其他方式,明确劝导受众购买广告产品,如葛优“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由于名人处于 “代言”地位,因此其应该承担基于过错的补充责任;又由于名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受众对广告商品的判断,甚至起到了关键性影响,因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名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对虚假劝导广告的内容没有主观过错而免责。但这种免责条件比较严格。 十五、追究名人证言式广告虚假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名人对广告商品的质量和功效做出明确证明、评价或担保。如“值得信赖”、“绿色产品,决无污染”、“使用了某某洗发水,我的头发变得又黑又亮”。名人既是广告表演者,又是商品质量与功效的担保者,其地位与广告主、广告商并列。当证言广告为虚假时,名人应当承担独立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十六、代理合法处分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承包地上的房屋(含小产权房): 1、1998年以前,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的,以及1999年以后,农村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 2、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受人取得出卖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 3、原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后来变为国有土地的房屋买卖; 4、转变为城镇户口或者变成另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前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房屋买卖行为; 5、乡镇企业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后,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包括相应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经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而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所办的企业,该企业对该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享有处分权; 7、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连同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8、将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出让、转让,经过了县级以上政府土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对该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以享有处分权。 十七、代为主张确认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即配套公建的所有权: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等八类公用建筑的产权归属,应按四项原则顺序认定:一是规定原则,遵照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明确规定执行。二是约定原则,比如招拍挂出让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三是投资受益原则,“谁投资,谁受益”;四是权利制衡原则,即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不管属谁所有,均不能擅自改变用途。 十八、代理建设工程承包人对11种情形进行施工索赔:1、发包人未如约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2、设计变更,3、 未如约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4、未如约供应材料、设备,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失误导致工效降低,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难度,7、工期延长或延误,8、非承包人原因致工程终止或放弃,9、物价上涨,10、货币贬值导致索赔,11、其他因素。 十九、代理建设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反索赔:1、工程质量反索赔,2、工期延误反索赔,3、工程保修反索赔,4、解除合同反索赔,5、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赔,6、其他事项反索赔。 二十、工伤事故索赔代理 二十一、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索赔代理 二十二、交通事故索赔代理 二十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索赔代理 二十四、保险公司拒赔案索赔代理
叁
代理执行 一、代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十五日被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明确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促使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如果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处分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二、代理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十五天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出明确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促使法院认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三、代理债权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可凭有效执行依据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做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
肆
民事诉讼再审代理 一、在民事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因九种情形申请再审: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6、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7、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8、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9、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二、获知四种情形之一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生效民事裁判: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请再审六种适用法律错误以至裁判结果错误的生效裁判: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四、申请再审有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四种情形之一的生效裁判: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再审有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生效裁判:此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六、申请再审所据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的生效民事裁判:此处法律文书包括: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七、申请再审原审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生效裁判: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限于已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八、申请再审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生效民事调解书
伍
其他非诉服务 一、为公司提供对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资信调查服务: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股权结构、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等,经营一般现状及历史状况、若干年度的财务报表,帐号、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线索,是否被行政处罚、是否存续,其他资料如相关资质证书。 二、法律尽职调查服务: 1. 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
2. 公司股东与公司下属单位情况 3. 主营业务和资质情况
4. 主要资产情况 5. 知识产权情况 6. 融资、借贷和担保情况 7. 重大合同与投资项目 8. 工资与社保支付情况
9. 规范运作情况 10. 财务和税务情况 11.
环境保护及其他行政监管情况 12. 诉讼、仲裁及违约事件 13. 信用报告 14. 需要调查的其他问题。 三、律师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报告书:1、对当事人指定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规模、资产负债、信用状况、社会评价、出资人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出具专业报告书。
2、适用于规模较大的收购和兼并、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普通中大型项目投资、企业担保服务、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等企业融资活动等。 四、政府与民营资本PPP模式专项法律服务:1、就PPP项目准备、采购和特许经营合同签订阶段进行法律论证;2、提出PPP项目公司组建、设立方案;3、协助拟定、修改、审核、签订PPP合同体系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4、研究PPP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提供政策咨询;5、法律论证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 五、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具: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意见书、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股权担保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21类《法律意见书》:1、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3、产权出让法律意见书,4、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5、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6、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8、企业应收款项法律意见书,9、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10、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11、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意见书,12、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项目承办合同法律意见书,13、招标投标法律意见书,14、项目融资法律意见书,15、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16、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17、权证发行法律意见书,18、股权信托法律意见书,19、房地产借款融资法律意见书,20、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21、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22、债务重组法律意见书,23、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24、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并购法律服务:1、审查并购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主要考虑因素:政策向导、产业准入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限制和程序要求、税务规定、劳动及社会保险规定、环保规定、特殊行业专门规定;2、设计初步方案;3、提交尽职调查报告;4、设计并购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购方案可选:A收购股权,B收购资产C承债式收购,D代偿债务式收购,E收购债权,F换股式收购,G通过收购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等;5、起草各项合同、协议;6、参与谈判,法律支持;7、指导报批、挂牌程序;8、督促履行,协办过户登记手续。 八、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收购法律服务:1、核查收购方案有关法律事项,提出法律意见;2、法律审查收购文件;3、对收购方案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4、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新三板挂牌尽职调查与咨询法律服务:1、尽职调查拟挂牌企业的财产情况、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本演变情况等;2、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法律瑕疵提供规范建议;3、对挂牌准备工作,提供咨询指导。 十、企业并购重组法律服务:1、起草并购重组意向书;2、提供尽职调查报告;3、参与商务谈判;4、起草并购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5、协助办理并购法律事务。 十一、公司设立法律服务:1、提供公司投资形式、投资可行性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2、策划股权构架方案;3、起草、审查、修改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4、提供有关法律政策信息,说明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5、对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高新技术,提供专业法律处理意见;6、商业调查;7、协办设立登记手续。 十二、公司经营管理法律服务:1、提供公司治理结构、董、监事会及管理层设置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2、提供管理层持股及其他期权奖励计划的方案设计和法律文件;3、建立合同范本;4、审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5、审核、修改、内部规章制度;7、参与商务谈判;8、以非诉讼形式协助公司对外交涉、谈判;9、提供并解读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10、对重大商业活动出具法律建议;11、对外出具律师函、律师声明;12、法律知识专题培训;13、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14、见证对外重大文件签署等事件。 十三、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专项法律服务:1、提供有关法律政策信息和纠纷案例,2、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3、分析法律风险及其避免,4、商业调查,5、审查各项法律文件,6、协办各项程序。 十四、公司改制专项法律服务:1、提供相关法律政策信息,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2、协助制定具体实施方案;3、审查各种法律文件;4协办各种审批登记程序。 十五、公司对外投资法律服务:1、项目推荐;2、参与各类公司改制及股份制改造,包括提供转制程序咨询、法律文件起草、相关手续代办;3、参加谈判、起草相关法律文件;4、参加谈判、代拟《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5、以无形资产、人力资本对外投资的方案设计;6、为公司增资、减资、分立、合并提供法律服务。 十六、公司重大项目参与专项法律服务:1、提供法律政策依据以及相关案例;2、出具书面法律意见;3、项目方案法律审查;4、协助起草、审查项目协议等各种法律文件;5、商务调查;6、协助处理项目中所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十七、公司解散与清算专项法律服务:1、提供有关法律政策以及相关纠纷案例;2、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3、分析法律风险及其避免;4、协助制定具体实施方案;5、商业调查;6、协助起草、审查各项法律文件;7、协办审批登记程序。 十八、国有企业日常法律服务:1、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对外签发律师函;2、协助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内部安全防范机制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3、草拟、修改、审查劳动与人力资源等相关合同、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力资源管理;4、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企业财务所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和处理方案;5、起草审查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6、法律辅导、培训和讲座;7、参与对外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审查、修改协议等文书;8、代理民事、行政、劳动案件仲裁、诉讼、、复议、听证或调解,代理举报、控告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9、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律师公告;10、设计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专有运营权的保护方案协助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11、对涉及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十九、国有企业重大运营活动的法律服务:1、提供可行性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建议和意见;2、参与企业合并与分立,论证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起草、审订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和监督执行;3、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方案设计。 二十、国有企业重大专题项目活动的法律服务:1、参加行业规划、专题调查研究;2、参与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的设计与起草,提供法律保障意见;3、法律尽职调查和书面法律意见;4、审查谈判文件,提供法律意见;5、协助企业同政府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的法律沟通与联系。
二十一、国有企业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1、参加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2、制定诉讼、仲裁方案;3、代理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4、代理国内、国际民商、劳动仲裁;5、判决、裁定、裁决生效后,代理申请执行强制执行;6、代理民商案件的申诉。 二十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和注销法律服务:1、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2、协助制定具体实施方案;3、商业调查;4、起草、审查各项法律文件;
5、指导和协助成立清算组,清算企业,包括:接管印章、财务账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管理人、财、物,清理债权、债务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按清算方案结清税款、职工工资,偿债务;作出清算报告;6、协助法定7、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8、协办审批登记程序。 二十三、担任各级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1、为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2、法律审查报批文件和各种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3、参与重大合同洽谈、草拟、签约;4、协助依法治企,对所属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出意见建议;5、进行法律培训;6、协助审批监管企业公司章程;7、为产权监管、财务监管、监事会监管等提供法律支持,协助督查;8、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协助完善所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措施。 二十四、担任企业法律顾问(风险防范型):1、通过测评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2、风险警示报告,提供“解决之道”;3、纠正不合法定要求的事项,补充和完善相关事项,修订有关法律文本,以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化解风险;4、定期通过座谈会、案例研讨等方式,进行风险反思,提升风险意识,逐步改进。 二十五、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价值创造型):1、预估法律未来可能突破的规范、空间与方向,提前为企业提供指导,提前布局,辅佐企业快速形成竞争优势、行业优势,甚至成为行业领头羊;2、规范运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明确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与代理商、经销商、分销商之间的利益;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升无形资产;4、利用信息优势,提供商业机会;5、整合上下游商业资源,协助确立产业与行业优势。 二十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年度):1、就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提供法律意见、咨询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2、审阅企业对外公告,出具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3、论证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
4、就企业纠纷、诉讼案件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提供法律支持;5、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6、指导和培训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7、参与编制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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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诉讼代理 一、代理复议或诉请撤销七类行政处罚:七项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二、代理复议或诉请撤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代理复议起诉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行政许可申请 四、代理复议或诉请撤销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 五、诉请撤销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自然资源指九类: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六、代理诉请撤销征收、征用决定,撤销或变更补偿决定 七、起诉行政机关不答复或拒绝履行保护合法权益的职责 八、代理复议或起诉行政机关侵犯其三项经营权: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代理复议或起诉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十、起诉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诉请行政机关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保待遇 十二、代理复议或诉请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按约履行两类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十三、代理复议或诉请行政机关违法变更、解除两类协议 十四、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指违反了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4、超越职权。行使了宪法、法律没有授予任何国家机关的权限,或者法律授予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超越地域范围、法定时间、规定数额;5、滥用职权,指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 十五、诉请变更显示公正(明显不合理从而实质不合法)的行政处罚:仅限于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财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行为,且仅能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判决变更。偏轻或偏重的行政处罚,不能判决变更。 十六、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十七、代理诉请确认三种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十八、就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九种情形诉请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九、就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诉请行政补偿: 1、行政机关为抢险救灾而损害相对人利益;2、合法执行公务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3、公民因主动协助公务和见义勇为,使自己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4、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对人财产,导致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受损;5、国家组织实施的有高度危险性的工程和相关活动致使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6、行政机关根据政策需要撤销或改变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利益的损害;7、部队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导致相应地区人员和财物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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