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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争议的最高院再审迈克尔·乔丹商标案的庭审笔录您阅读过吗?

2016-8-15 14:4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43| 评论: 0|原作者: 姜德福

摘要: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2012年,迈克尔R ...

[案件介绍]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合议组]

审判长:陶凯元

审判员:王闯、夏君丽、王艳芳

审判员:杜微科

书记员: 张博、包硕

 [争议焦点]

此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的10件案件,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小,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乔丹公司申请注册的有关商标是否损害了乔丹的姓名权和/或肖像权,是否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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