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你具备担任自然人股东的资格吗? 企业挂牌、上市中,券商、律师需要对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根据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现挂牌、上市企业中,不时会出现股东人数以百计算的企业,比如:开泰石化(831928)、征宇机械(831293)、圣泉集团(830881)、齐鲁华信(830832)、江苏铁发(430659),再比如今年3月25日挂牌的有108名自然人股东的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835792)。 结合已挂牌、上市的案例,现来谈谈自然人担任股东的资格禁止、限制等问题: 一、公务员 (一)在职公务员(不具备资格)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第2条规定,公务员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离职或退休公务员(资格受限)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案例1:中外名人(830798) 反馈问题:公司股东陈建平先生曾任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团委书记,于 1999 年起担任广告公司股东。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股东的任职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根据公司提供的《陈建平任职情况说明》及对国家文物局中国文物交流中心办公室主任张玉亭的访谈,陈建平先生曾于1985年底至1987年底任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团委书记。陈建平先生从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离职后至今,不再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有任何聘用关系,也未在与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且未从事与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陈建平先生于1999 年起担任广告公司股东,此时距其从国家公职人员离职 已超过三年,符合《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陈建平先生在1999年具有担任广告公司股东的任职 资格,其任职资格合法、有效。 案例2:百润股份(002568)(发行时间2011.3.16)——转让给配偶 注:本案是否可以作为常态化解决思路予以借鉴待讨论。 根据招股说明书: 顾静、高原系夫妻关系。顾静,2005年8月至今在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工作;高原,1999年4月至2007年11月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12月至今在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工作。 2008年9月,公司股东柳海彬将持有的17.6万元出资转让给顾静;2010年5月18日,顾静与高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高原。 2009年6月,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巴克斯酒业100%股权转让给顾静等17名自然人。其中顾静持股0.44%至今。 案例3:瑞丰高材(300243)(发行时间2011.7.4)——上市时未清理 注:本案具有突破性,也具有争议性;本案中引用的《廉洁准则》、《廉洁准则》(试行)已失效,现适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反馈问题:请核查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以及2011年4月21日沂源县委组织部、沂源县国税局人事教育科提供的证明材料,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中,共有7名股东属于《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具体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周世贡、王新成、张明国、曾宪军、王效峰、史新平股权的取得并非因为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所致;结合周世贡等取得股权的时间,根据于1997年3月发布并在周世贡等取得股权时仍然有效适用的《廉政准则》(试行),周世贡等取得股权时不属于《廉政准则》(试行)规定的适用对象。因此,周世贡等现在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应不构成法律障碍。 根据本所律师与平安证券保荐人联合对杜乃章进行的访谈,杜乃章平价受让曹洪强股权。当时曹洪强父亲生病在农村,家中急需用钱。其购股完全属于和原股东之间自愿买卖的行为,当时股权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价格也反映了当时的市场情形,不存在任何利用党员领导干部身份或职务影响等违规情况。杜乃章取得公司股权时,虽然属于《廉政准则》(试行)规定的适用对象(副科级),但其并不存在利用党员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取得股权的情形,因而也并不违反《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杜乃章现在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应不构成法律障碍。 此外,上述7名股东还就股权取得合法合规等出具了《声明与承诺》。 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二、现役军人(不具备资格)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发[2010]21号)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 三、党政机关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职工等 (一)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具备资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规定,“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规定,“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 (二)选聘的乡镇干部(资格受限) 中发[1984]27号文规定,“二、选聘的乡镇干部,除了其中担任乡镇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正副乡经管会主任的以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兴办企业和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不得经营与本人分管工作业务有直接联系的工商企业”。 (三)党政机关职工(不具备资格) (中发[1986]6号)规定,“二、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 (四)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资格受限) 中发[1986]6号规定,“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规定,“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六、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2号)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开办律师事务所;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等;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群众组织的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和职工 中发[1986]6号规定,“五、本决定同样适用于工会、青年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干部”。因此群众组织的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和职工的股东资格及限制同前述关于在职党政机关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职工的资格及限制。 (六)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群众组织退(离)休干部(不具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六、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四、事业单位的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和职工 (一)隶属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干部及其配偶、子女 中发[1986]6号规定,“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因此,隶属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股东资格及限制同前述关于在职党政机关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职工的资格及限制。 (二)新闻、出版、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等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 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配偶、子女)、职工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资格受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资格受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国有企业职工(资格受限)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 案例:智远科技(836837) 反馈问题:公司股东罗清2002年8月至今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收入稽核所审核会计。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罗清的股东适格性。 回复:本所律师核查了罗清的身份证明文件,与罗清本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其成为公司股东时的《股权转让合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人事处出具的《关于罗清持股问题的说明》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对持股资格的限制性规定等。 经核查, 1、根据《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中所规定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的规定,罗清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收入稽核所担任审核会计职务,不属于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2、根据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收入稽核所出具的说明:“本所罗清同志(性别:女;身份证号:430102196503020528)在本所从事专职会计工作,担任副主 任科员,不属于国资委禁止对外持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据此,本所认为,股东罗清虽然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收入稽核所担任审核会计,但是其国企员工的身份并不属于国资委相关规定中禁止持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罗清的股东适格性合法、合规。 六、其他人员 (一)银行工作人员(资格受限)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银行工作人员股东身份,《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现今各商业银行对其员工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二)在职教师(具备) 《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禁止教师担任股东。成都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6803)的控股股东罗辉、罗丽萍夫妇均为四川农业大学都江堰校区在职教师。 (三)未成年人(具备)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北京银行(601169)2007年9月上市时就有数个未成年人股东。 除了上述禁止、限制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还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方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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