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21、企业的一般业务人员对外擅自签订合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山东德州针织厂与河南省鹤壁市外贸化工医药保健品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61号) 裁判规则:企业的一般业务人员超越其权限范围,以企业名义对外擅自签订合同,在不能认定企业有过错的情况下,企业事后未予追认和履行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第389—393页。 22、无权代理与自己代理的认定。 典型案例:安徽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7号) 裁判规则: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公司已取消对其的委托授权仍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该人员代表其他公司为本公司偿债,属于自己代理,该行为无效。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2002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571—580页。 23、新设企业与注销企业之间承继关系的认定及新设企业对注销企业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追认的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鹰潭市赣东实业有限公司与付才保及江西信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规则:挂靠政府部门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解除私营企业挂靠政策,申请注销登记,同时新设企业。老企业的注销与新企业的设立是相关行政部门及挂靠私营企业解除企止挂靠,还原企业原本性质的方式。新设企业承接注销企业的全部资产,亦应承担注销企业的全部债务,两企业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新设企业因此对注销企业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享有追认权,并基于追认行为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3集(总第27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248页。 24、表见代理的实务认定规则。 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诉安徽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20号) 裁判规则:构成表见代理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的要件,相对人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2002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306页。 25、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典型案例: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 裁判规则: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总第157期)。 26、私盖单位公章实施合同行为的效力认定。 典型案例:武汉市商业银行民主路支行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武汉证券业务部、武汉四星旅业娱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担保效力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52号) 裁判规则:签章人为单位负有管理公章职责的人,未经单位同意私盖公章实施担保行为,不属于盗盖公章的行为,担保权人对此已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行为没有过错的,应认定签章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2卷(总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1—285页。 27、基于合理信赖并符合交易习惯的代理构成表见代理。 典型案例:王忠东诉张健全买卖合同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2005号) 裁判规则:买卖合同中,买方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信赖,依据交易习惯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此前长期授权负责收款的人员,该付款行为有效,卖方应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 四、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28、已被停止职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6号) 裁判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29、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 典型案例: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终字第6号) 裁判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对人取得担保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担保合同是其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有效。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7期(总第105期)。 五、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30、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22号) 裁判规则: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单位将房产分配给职工后,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转让,单位无权对已经转让的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单位将房产分配给职工后,将该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的,抵押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12期(总第158期)。 31、买卖合同拟制交付标的物情形下无权处分的认定及其效力。 典型案例:青岛润生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英国环球(铝业)有限公司、达利丰集团有限公司确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163号) 裁判规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拟制交付合同标的物,卖方为达到融资目的另行出卖该标的物的,构成无权处分;后买受人应当知道该标的物已被出卖的,不能确认其为善意买受人,不能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2002年第2卷(总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138页。 3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3期(总第137期)。 六、合同的无效。 33、法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760号) 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根据前述规定,法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表面上损害法人自身利益,实质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对于前述条款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10期(总第168期)。 34、违反针对特定主体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 典型案例: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5日判决) 裁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总第171期)。 35、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对相应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典型案例: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2日判决)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 36、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选择。 典型案例:中国恒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四终字第28号) 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同时对确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明确约定。因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以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对仲裁地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总第135期)。 37、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无效对合同整体效力的影响。 典型案例: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l号) 裁判规则: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和紧密的牵连关系,该条款无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其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该条款无效应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第二卷)》(2011年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5—153页。 38、诚实信用原则在无效合同认定中的作用。 典型案例: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50号) 裁判规则: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 39、违约方主张合同无效的确认规则。 典型案例: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26号) 裁判规则: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这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4辑(总第28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169页。 40、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法律效果。 典型案例:赵五保与天津市新厦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破产清算组、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刘立华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裁判规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转让不动产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原则来判断,而不能以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物权登记来判断。在合同生效而不动产物权变动未成就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据生效的转让合同,依法享有债权的请求权。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辑(总第38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1—245页。 |
蜀ICP备10206154号-1|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402室|访问人数: 蜀ICP备10206154号-1
GMT+8, 2025-6-2 09:42 , Processed in 0.06709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