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基金2015年后出现井喷式兑付危机,是必然: 1、为何是2015年兑付危机井喷? 大多有限合伙基金始于2012,高潮于2013,而基金返本期限大多为1- 2年。 另有一部分于2013年底或2014年到期后,有基金公司采取的发行新基金等方式偿还旧资金,又获得了一定时间的缓冲期。 故,从2015年有限合伙基金兑付危机将井喷。 据说,截止到2013年10月,光投资在房地产项目的有限合伙基金就达到500多家,涉及到的资金6000多亿,而根据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情况,挤兑不井喷实在是难以找到合适的理由。 2、大多项目无法承受有限合伙基金融资的高成本。 有限合伙基金的融资成本高,很少有项目的盈利能力超过该融资成本。尤其是投入到房地产项目的有限合伙基金,更是难上加难。 项目方通过有限合伙基金融资的成本大多高达25%,甚至更高,主要成本分布为: (1)基金销售成本:5%左右 有限合伙基金的发行大多借助银行或者P2P等有一定客户基础和信任的金融理财渠道发行,而大多数有限合伙基金就是靠这些机构“飞单”而获取投资人信任。基金公司需要为“飞单”支付的佣金基本上是2%到6%不等。 (2)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基本在5%左右; (3)担保成本大概在4%; (4)投资人收益率在12%左右。 二、投资人维权关注点(有限合伙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限合伙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虚夸基金管理公司的实力和背景、虚构基金项目的经营状况、虚构抵押物或担保;利用投资人对基金托管的概念不懂,甚至把银行为基金托管人等作为卖点; 2、虽有限合伙基金中普通合伙人为无限连带责任,但投资人对普通合伙人的财产状况并不了解,并且存在中途变更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3、发生兑付危机的有限合伙基金,基本都存在着资金规模和募集人数严重超标的问题; 4、、虽然签署了《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并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合伙人名单中并未有投资人; 5、部分有限合伙基金,在签署了《合伙协议》的同时,还额外签署补充协议等,用以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 6、投资人对合伙基金投向并不清楚,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了解;且存在合伙基金并未投向招募说明书中所介绍的项目,而是挪作他用。 三、投资人如何维权? 1、投资人基本的诉求:要求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 2、向谁维权? 发生兑付危机之初,部分投资人把推介人作为了追讨对象。殊不知这些推荐人仅获5%(大概)的利,不说推介人不具有偿付能力,即使其具有偿付能力,也不可能代为偿付,同样基金管理人也不会直接代为偿付。 当然,推介人或基金管理人虽然不具有直接还款的义务,但可以透过对推介人及基金管理人施压,以便让其配合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另外也能促使推介人和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一起向有限合伙基金和普通合伙人施加压力。 另外,投资人也无法直接向有限合伙基金投入的项目公司主张权利,也只能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的方式主张权利,但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掌握和分析,不排除可以向项目公司施压,迫使项目公司代为偿付的可能。 而从法律角度分析来看,投资人基本仅能直接向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主张权利。 确定追讨对象时,应考虑: A、谁具有偿付义务; B、谁具有偿付能力; C、谁具有偿付意愿; 3、投资人秉持的基本思路应是: (1)、掌握先机,宜早不宜迟; (2)、创造机会,前期易独不易众; (3)、获得筹码,尽快获得专业人士支持; (4)、灵活掌握,易舍不易贪; 4、投资人持有的证据: 常规证据:《合伙协议》、付款凭证 其他:《补充协议》等,用以证明承诺返本付息 5、维权步骤: (1)、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性的支持; (2)、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获得谈判及法律途径解决的筹码 (3)、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及基金公司的相关信息,与律师协商确定解决方案,主要包括谈判、刑事立案、民事诉讼等方式 A、要想谈判获得更有利的地位,应在证据收集及案件分析角度下功夫,以准确判断其支付能力及支付意愿。 首先要确定谈判的对象:具有付款义务且具有付款能力的主体;或具有代为偿付意愿和能力的主体; 谈判的核心则是增加付款主体的付款意愿。 特别提示:在兑付危机前期,大多数有限合伙企业针对个别的投资人具有还款能力。 B、从刑事角度主要会涉及到的罪名有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要着重分析相关证据,分析判断基金管理人、GP等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的可能,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并考虑启动刑事立案的时机和条件。 C、从民事诉讼角度要着重分析《合伙协议》等文件,研究是否能够支持主张返还投资款项及收益,若能支持,要考虑是否可通过财产保全等方式制约到合伙企业及GP。若不能得到支持应考虑利用《合伙企业法》赋予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启动维权。
特别提示:基金公司应对兑付的策略就是:“拖”。当投资者追讨紧逼时,基金公司会做出各种承诺,承诺在稍后的一定时间内偿还本金或部分本金,等承诺到期后,再想办法拖延。投资人要想获得收回本金的机会,万不可跟着基金公司的“承诺”的节奏走。通过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拖到最后投资人颗粒无收是常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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