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第2种情形,债转股属于增资,且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因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二)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 二、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办法》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三)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之债的处理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三、债转股应履行的程序 (一)债转股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 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二)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3)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三)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1)债转股合同;(2)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3)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4)验资报告;(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7)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四、债转股的涉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指财税[2009]59号)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二)款3项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第六条(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会计处理,一般按照财会函[2008]60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总第2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5号处理。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对于债转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债转股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1)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2)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债转股合规性和经营资质案例解析 实务问题1:如何核查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 问题解析: 在拟于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中,常会遇见股东以债权出资的情况。为了核查公司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核查债权形成的转账凭证、协议等,以确认债权形成的目的和方式、债权形成的真实性。 2.核查债权凭证、工商登记信息、债转股的股东会决议、该次债转股的验资报告等,用以确认债转股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核查债权出资股东的《关于债权出资的说明与承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已挂牌实例: 天源热能(833986);转让类型:协议;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与供应业;挂牌时间:2015年10月23日。 公司股东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支持天源热能经营发展为目的,采取借款、垫付款项等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2014年9月25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原货币出资4700万元修改为债权转股权出资;2014年9月25日,公司与股东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上述出资于2014年9月30日经过河南金奕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豫金奕源所验字[2014]第0038号验资报告;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律师认为,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属于货币性负债,债权金额确定,此次债转股虽未经评估,但经过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报告审验,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债转股程序合法合规。 实务问题2:如何核查自有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服务、不动产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资质? 问题解析: 为了核查公司自有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服务、不动产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资质,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查验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 (2)查验基金业协会向公司颁发的《会员证书》; (3)查验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4)查验公司拥有的由商务委员会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核查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协会会员。” 已挂牌实例: 中城投资(833880);转让类型为协议;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挂牌时间:2015年10月26日。 自有资产管理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的直接投资,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夹层投资、信托投资等方式投入到房地产产业链相关企业。中城投资从事自有资产管理业务无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资质许可。 公司投资顾问服务主要是指公司为企业客户提供融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服务和投后管理顾问服务,以及为信托公司提供对所投项目的投后管理服务、为企业提供IPO上市的顾问咨询服务。中城投资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无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资质许可。 不动产经营收入主要指房屋租赁收入。中城投资从事不动产经营管理业务无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资质许可。 中城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分为:(1)基金型管理:公司通过私募的方式,向潜在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型基金,并担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2)非基金型管理:主要指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金以及时间要求,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投资到期后,公司向委托方支付投资本金和预期的回报,同时向委托方收取受托管理费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协会会员。” 2015年8月8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中城投资核发了中城投资《会员证书》(编号:00000495),会员代码T1000495,有效期2015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公司下属4家子(孙)公司/有限合伙中城未来、北京赋比兴、天津赋比兴、上海岳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六、【四联智能(430758)】公司债转股事项是否合规 重点问题: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设立时股东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将其对四联亨利拥有的1,024.76万元债权转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说明上述事项并就债转股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对公司实收资本存在影响发表意见。 (一)债权形成过程2000年7月18日,四联亨利与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签订了《借款合同》,决定向张琪借款4,099,034.80元,向裘扬借款2,049,517.40元,向刘珍安借款1,844,565.66元,向段维宁借款1,434,662.18元,向邬蜀豫借款819,806.96元,合计10,247,587.00元用于购买西安高科(集团)电子园实业发展公司位于电子一路西段18号A座工业写字楼,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5%。 2000年7月20日,西安高科(集团)电子园实业发展公司(甲方)与四联亨利(乙方)签订了《西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建筑面积共588.97平方米的甲方开发的A幢6层650号商品房一套,总金额为2,049,615元。2000年7月20日,西安高科(集团)电子园实业发展公司(甲方)与四联亨利(乙方)签订了《西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建筑面积共2505.39平方米的甲方开发的A幢5层526-532号、535-539号、550、551号商品房14套,房款合计8,969,296元。根据两份购房合同条款,15套房房款共计人民币1101.8911万元。根据同日双方签订的付款清单,15套房产享受7%的购房优惠后,四联亨利合计支付人民币10,247,587.00元。2001年2月12日,四联亨利出具了《代出资证明》,证明2000年7月20日支付给西安高科电子园实业发展公司出售电子园A座工业写字楼5、6层,房款合计10,247,587.00元,系由张琪出资4,099,034.80元,裘扬出资2,049,517.40元,刘珍安出资1,844,565.66元,段维宁出资1,434,662.18元,邬蜀豫出资819,806.96元,代四联亨利垫付资金。 (二)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股东会决议2001年3月5日,四联亨利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全体9名股东经表决,一致同意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以其在2000年7月18日与四联亨利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作为投资全部投入设立的西安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四联股份”)中。 2001年5月9日,西安四联股份全体发起人签署了《股东(发起人)对债权转股权认可证明》,西安四联股份全体股东(发起人)对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代四联亨利垫资10,247,587.00元用于购买电子一路西段18号A座写字楼5、6层,对此债权按1:1比例转为对股份公司的投资予以认可。2013年12月,原四联亨利和原四联华智全体股东承诺,2001年四联亨利、四联华智全体股东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西安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如有任何西安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未清偿债务或者潜在的、或有的债务纠纷,将由原四联亨利和原四联华智全体股东全部承担。 (三)工商主管部门证明2013年9月11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了《证明》,截至2013年9月11日,在工商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未发现四联股份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的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根据债权出资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9修正)》,虽未明确列示债权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亦无禁止债权作为出资形式的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张琪等5人的债权出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得到了四联亨利其他股东以及西安四联股份其他发起人的认可,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该债权转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对公司实收资本不存在不利影响。 七、债转股的操作分析 债转股与上市融资有异曲同工之妙,都让企业获得了一笔不需偿还的稳定资金,而企业自身也降低了负债并提高了资金周转的灵活度。在企业实施债转股以后,其负债能力和可抵押资产都得以提高,企业信誉也自然而然的随之提高,这都将有助于促进企业进一步融资,所以说债转股对于企业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债转股的方式 债转股本身并不复杂,但当它与资本运营的其他手段结合起来后就有了十分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操作中可分别情况根据不同企业的条件和要求采取不同的办法,尽可能地减少交易环节和成本,避免与制度发生冲突。 (一)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售:对被债转股企业尚未改制上市的,债权方可以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将债权转为股权并通过新股发售变现。 (二)控股权转让中的债转股:企业控股权转让往往意味着企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等的改变,是企业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完成企业控股权的转让,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负担能否妥善解决往往是关乎成败的重要因素。债转股在此方面则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三)三角置换:债权方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或债权,包括债权转股权后的再置换。当债务方自身资产质量较差,债权人不能接受其债权转股权时,如果该债务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三角置换式的债转股则可以达成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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