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不实法律责任分析 兼论律师出具虚假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刑事犯罪 春节过后,私募行业持续升温,热闹非凡,不少律师接到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微信群里更是鱼龙混杂,小道消息百出,有些拉业务的律师(身份未确认)更是打出两三千元的低价招揽业务。 不可否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16年2月5日发布4号文,即中基协发〔201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明确指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从此又多了一项业务,一项收入,律师界一片欢腾。由于该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没有先例,参考其他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价格,市场价在十万元左右,但不排出高于十万元的价格,低价暂且不论。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特别是PE挂牌新三板,私募又多了一条退出渠道。但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基金会加强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也势在必行。律所、会所等中介机构在多了一份业务收入的同时,也增添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个别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草草签字,结果损人不利已。 今年元月份突发的北京中某律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数十家拟上市企业受到牵连,暂停IPO;以及之前的北京君某律师事务所与山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上市造假事件中,证监会没收了律所业务费60万元并且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签字律师给予警告并且分别以处5万元罚款;2013年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为某公司IPO提供法律服务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等的相关规定,该律所被罚没了70万元收入,以及处以2倍的罚款,且一年内不得出具与IPO相关的法律文件,签字律师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以上律师均因未勤勉尽责,未尽到审查义务,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后果严重的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二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在北京的假按揭森豪案中,两位北京的律师接受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委托,为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的北京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森毫公寓”房地产项目销售按揭贷款的过程中提供法律审查,并出具了合同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书,此案中,两位律师被指出对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未进行实质审查,就出具了购房人具备还款能力,合同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律师未做调查,未尽到审查义务,出具的法律意见虚假,最后人民法院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做出了有罪判决。 该罪名是悬在律师等中介服务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未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不负责任的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必将受到惩罚。 因此,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服务人员切不可只顾签字挣钱,却忘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原则。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应当严格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规定的核查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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