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张宜进行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 未按规定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王强诉张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强借款本金26万元及该款利息。判决生效后,王强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 2013年10月,张宜支付王强借款本金1万元。此后,张宜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遂法院依法查封张宜“花炮厂”内的部分花炮计3000箱(价值相当于执行款)。此后,张宜支付王强借款本金2万元。后仍不履行判决,并私自将法院查封的花炮变卖,法院于是冻结张宜妻子银行存款14120元,并将该款转给申请执行人王强。 不履行、不报告一步步走向老赖。 2014年3月,在法院的主持下,王强与张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张宜除去之前已付的3万元,再于2014年7月底和12月底各支付5万元。当年5月和9月,张宜分别支付本金1万元和4万元。 2015年1月,因张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未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决定对张宜司法拘留15日。当月,张宜支付本金2万元。 三个月后,在法院主持下,王强的委托代理人与张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张宜于2015年5月12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到期后张宜又未履行。 至此,法院对被告人张宜共执行本金114120元。 自诉维权,老赖终获刑责。 王强于2015年5月通过法院向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人张宜的刑事责任。2015年7月9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经初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正式实施。当日,王强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张宜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宜于2015年9月8日与自诉人王强自愿和解,达成还款协议,并偿还王强借款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王某某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刑事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积极与自诉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偿还自诉人王某某借款7万元,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视角:“拒执罪”,让老赖闻风丧胆! 自今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打拒执犯罪,全文共八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三类八项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 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 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 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同时,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 1979年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实践中作为自诉案件办理。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曾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案件,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六部委”重新作出《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拒执罪案件是否属于公诉案件未予明确。为适应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本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从而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可以并行的程序。 四、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本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明确一般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如果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或者发生管辖争议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 如今,拒执罪的标准已清晰可辨,只要符合《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就应立案侦查。在立案登记制已全面实施的今天,只要当事人自诉的材料符合登记立案的要求,相信老赖们将无处可躲。 |
蜀ICP备10206154号-1|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402室|访问人数: 蜀ICP备10206154号-1
GMT+8, 2025-5-5 13:01 , Processed in 0.05352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