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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黑名单库本月正式运行,“老赖”不得担任董监高

2015-12-7 15:3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48| 评论: 0|原作者: 梧桐晓叶

摘要: 据工商总局网站12月2日最新信息,【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本月起全面运行,“老赖”今后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 ...

据工商总局网站122日最新信息,【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本月起全面运行,“老赖”今后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其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并制发申请人告知单,提示其与相关人民法院接洽。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五种情形。即: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IPO或新三板挂牌目的,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券商、律师都要审查董监高候选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存在任职资格的消极条件。对于存在《公司法》前述规定前三种情形的,股东基本上不会提名其为候选人。
   
但对于后两种情形特别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事关隐私,股东提名时也大多不知道候选人是否具有这类情形。长期以来,全国工商系统没有失信信息联网、法院执行系统中的“老赖”信息与工商没有实现共享联网,工商登记时不能有效地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董监高人员排除登记。
   
而律师核查基本上只能依靠候选人本人的陈述和声明,另外度娘一下。因此囿于技术原因,公司法有关任职消极资格的规定在实践中长期无法得以有效贯彻。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总局积极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与最高法院签署了《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一方面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截至1030日,全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共计312.36万户,其中企业275.58万户,均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另一方面建立覆盖全国的“黑名单”库,目前,工商总局已经实现与最高法院专线网络的连通,归集了170多万名“老赖”身份信息,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每日更新。

“老赖”履行偿债义务后,向相应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该法院将其从名单中删除,并经最高法院将数据交换至工商总局后,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将自动解除,确保既不漏过一个“老赖”,又保障已经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工商部门将联合更多部门,继续加大对各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惩戒力度,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2015年12月2日,工商局网站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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