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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与司法调解说再见的时候了

2015-10-14 14: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89| 评论: 0|原作者: 木秀于林

摘要: 我国司法工作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调解,这既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操作实务。前几年司法调解工作被提到了得无以复加的高度,成了“和谐神器”,有些地方的法院甚至 ...


我国司法工作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调解,这既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操作实务。前几年司法调解工作被提到了得无以复加的高度,成了“和谐神器”,有些地方的法院甚至自吹调解率达到了100%。可惜社会矛盾逾调逾多,各地访民逾访逾凶,司法权威逾来逾低。可以说司法调解陷入了死胡同。

中国的司法调解据说是“东方经验”,引得一些老外前来考察。说起它的前世今生,也挺复杂。有学者甚至考证到了周朝。但新中国的司法调解一直伴随着新中国的司法发展史。解放初期到1982年,我国没有成文的民法,民事审判除了调解,也真没什么别的好办法。1982年第一部民法通则诞生,明确了调解为主的民事诉讼原则。那时候也没审理期限,案件到了法院,法院干部(那时还没有“法官”的概念)可以无限期地调解下去,直至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意志崩溃,双方达成协议。1991年民诉法是一次进步,不再强调调解为主,而是提出注重调解的原则。对于民事案件要求“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可惜以后中国司法的发展趋向随着中国政治走向,越来越陷入迷雾中,在近年来所谓“社会矛盾多发期”中,法院囿于“服务中心工作”的使命,重新提出了调解优先的原则,并且被纳入到社会大调解的格局中,充当“诉调对接”的流水线,甚至提出了“诉前调解,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的全程调解工作线。

调解工作能使矛盾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最终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这本应当是一件有利多方的好事,但为什么达不到整个社会和谐的目的呢?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思考:

一是司法调解喧宾夺主,抹杀了司法工作的特点。不可否认,在建国初期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是有效,也是无奈的手段。但是八十年代后,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调解应当逐步淡出,1991年的民诉法实际上也体现了这一点。可惜进入新世纪以后,反其道而行之,把案结事了作为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标与价值。司法的最高价值是公平正义,而不是案结事了。就个案而言,案结事了可能是矛盾的化解,但如果其中没有公平正义,只能引发更多的纠纷的发生。同样就个案而言,如果有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判断,纵然达不到案件事了的目的,但有法律强制力来实现公平正义,向社会倡导公平正义,引导社会尊崇法律,最终实现社会在法律轨道内和谐运转。

二是司法调解的结果大多是不公平的。以民事案件这例,调解结果往往是原告让步,放弃法定利益,以换得被告“主动”履行。法官为了促成调解成功,会不厌其烦地说服原告放弃利息乃至本金,延长付款时间,甚至以法院执行不能相要挟。不自觉间成了“老赖”的说客和帮凶,严重损害了法官公正中立形象。再看刑事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主动赔偿,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是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必要条件,于是一些受害人利用这一优势,向被告人索要超过标准数倍至数十倍的赔偿,其中有一案例,一受害人被数人打伤,公安抓捕一人,其余外逃。法院审判中,第一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受害人谅解,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后来,几名被告人先后或被抓捕,或自首到案,被害人则利用谅解权,先后向几被告人索赔,得到了数倍于标准的赔偿款。看似调解成功了,但受害人这种公然勒索行为与几名被告人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同样具有危害性。

三是司法调解损害了司法权威。司法调解中有司法确认,即法院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当事人要求可以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当事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近年来大量的“医闹”、“校闹”等各类各色的“闹访闹事”人员,他们在出现矛盾经纷后,并不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是到相关单位及部门大闹特闹,甚至打砸抢。地方政府及维稳部门出于维稳需要,不敢对闹事人员采取措施,只是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满足闹事人员的无理要求,然后请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法院纵然认为协议是胁迫达成,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也不会确认协议无效。非法闹事人员笑看政府、法院在他们的压力下纷纷就范,于是近年来黑恶势力介入各类纠纷,攫取非法利益,医闹等闹事人员逐步专业化,群体性事件频发,地方政府维稳疲于奔命,司法尊严荡然无存。

司法调解是有着它的历史功绩的,但走到今天已经失去了存在价值。国外的法庭并无司法调解,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可在庭外和解,然后撤诉。这样既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保障了司法中立及被动司法原则。笔者注意到,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应当是一剂治弊良药。不妨司法改革的步子再大一点,让司法调解终结使命。社会需要公平正义,法院的生命线是公平正义,坚守住这条生命线,就会为社会划定行为准则。至于调解工作,还是由社会其它部门去做。有法院公平正义的判决引导和示范,其他部门的调解工作也一定能更有效,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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