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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现状的真实写照

2015-10-10 14:2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40| 评论: 0|原作者: 袁静静

摘要: 美国出版的《国际大百科全书》解释,律师又称法律辩护人,是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他在法律上有权为当事人于法院内外提出意见或代表当事人的利益行事。 我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 ...

美国出版的《国际大百科全书》解释,律师又称法律辩护人,是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他在法律上有权为当事人于法院内外提出意见或代表当事人的利益行事。

我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①具有律师资格;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③品行良好。此外,我国《律师法》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律师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对于目前律师这个职业来说,我认为它是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正如田文昌律师说的:“表面上看律师事业蓬勃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律师似乎已成为一种令人羡慕的职业,实际上律师却常常无所适应,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评价众说纷纭,褒贬不一。人们羡慕律师,又排斥律师;需要律师,又防范律师;政府发展律师,又不信任律师;企业需要律师的帮助,同时又害怕帮倒忙。外国人说中国律师只是政府的摆设,而律师在政府中确无摆放的位置;法院开庭需要律师出庭,而出庭律师却得不到起码的重视;律师在法官、检察官眼中地位低下,而许多法官、检察官却纷纷加入律师行列......这种种令人费解的现象,使律师成了一种难以琢磨的‘怪物’,这种状况可以说是中国律师现状的真实写照”。

确实,律师不是完美的,他们面临着很多矛盾,胜诉抑或是正义?利益抑或是真理?不管怎样,总会有人对律师产生愈来愈强烈的憎恶。就像是梅伯恩勋爵说的那样,律师都具有相似的风格:难打交道、冷漠、疑心重重,喜欢挖苦和冷嘲热讽。律师熟知人性最丑恶的一面,精通世间最难以置信的交易,他们对尔虞我诈司空见惯,以至于无法相信任何人。当然,我是不赞成这种观点的。

律师有自己的职业要求,他们不可能永远只替正义的一方辩护,要不然还要庭审制度干什么?就像法律是公平的,它要求充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所以会给予被告辩解的权利。

那么律师呢?律师是无辜的,他们为别人辩护,那么,谁替他们辩护?

“一个刑事辩护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和大众公众伦理之间存在差异,也许公众把十恶不赦的罪犯看成一个恶魔,这时候律师职业角色要求辩护律师要担任恶魔的辩护人,如此行为在老百姓、普通人看来是一场‘赤裸裸的裸奔’,是非常丢脸的行为。比如伊拉克因为有的律师给萨达姆辩护,被绑架枪杀,因为在他们看来给战犯、屠夫辩护,就是战犯、屠夫的同伙。但律师职业准则要求他勇敢地跟被告人站在一起。辛普森案件辩护律师团首席辩护律师柯克兰写过一篇小文章,有人问‘你怎么给这些人辩护?你给辛普森这样的人渣辩护你就是人渣?’柯克兰讲,‘我的职业要求我勇敢地跟我的辩护人站在一起,辩护永不止息。’”我们看待律师难道不应该以一种客观的角度去理解他们吗?

我比较认同刘纳关于中国律师职业道德状况的评价,“中国律师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职业道德建设和职业行为规范方面的认识基本上达致了统一,自律机制正在形成,各种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律师为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的主流是好的,对律师的社会评价是基本肯定的。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在正确执业观树立、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一是与法官在诉讼中有不正当交往;二是私自收案收费和乱收费;三是接收当事人委托后不能恪尽职守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四是搞不正当竞争,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作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执业秩序。”

是的,就像李某某案件中一些律师败坏职业道德的现象,但这只是整个律师行业中的一小部分而已,并不能代表整体的现象,我们应该要相信社会的主流是好的!

我特别喜欢的一位律师是张思之,他曾于1980年出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辩护组组长,20世纪90年代初,先后为一批被指控“颠覆政府”的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在后来又代理过“郑恩宠”案、“黎元江案”、“聂树斌案”等。法律界尊称他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中国律师的荣耀和良心”,可他却说自己是“一生都未胜诉的失败者”,这当然只是自嘲了。就像网上对他的评价:“只向真理低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为‘异端’辩护,从未胜诉却从未气馁。见证中国司法制度的现实变迁,以特有的执着肩负中国律师使命,以一颗公心诠释正义的力量。”

最喜欢他关于优秀律师的独立断案说过的一段话:“我们经常听法院、法官说,这个案子是上面让我们这么判的,是政治局常委让我们这么判的。也许意见可能是他们的,甚至他们会有批示,但作为法官,就应当告诉政治局、政治局常委,应当告诉中共中央,按照法律应当怎么办,必须怎么办,你可以撤掉我,但我必须要这么办。”

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中,司法却很难真正的独立,也许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自觉遵循个人职业道德,不惧怕权威,这同时也是张思之先生对后来法律工作者的期望与祝福了。

总之,就像之前人们思想意识中的那样,律师是代表着公平与正义的,即使现代社会中暴露出很多义利观,但我们应该要相信,中国法律工作者会不断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我们的律师制度会得到更加完善的改革,不久社会上对律师的一些负面舆论也会逐渐减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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