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好地支持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有效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紧紧围绕蓝筹股市场建设,在注册制改革总体框架下,对设立新兴板事宜进一步研究论证,拟定了建设方案。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企业自助传销,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设立新兴板有利于拓展资本市场广度和深度,提高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融资效率,从资本市场层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作为上交所市场内部分层的一部分,战略新兴板筹备工作加快推进。 二、进程简介 (一)2013年9月,上交所启动了设立新兴板的相关研究工作。 (二)2013年12月24日,向证监会上报了《关于上交所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的请示》。 (三)2014年4月3日,证监会主席专题会对新兴板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会议要求,上交所对业务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5月6日向证监会上报了《关于上交所设立新兴板有关问题的补充报告》。 (四)2014年5月,“新国九条”明确指出,“增加证券交易所内部层次”。 (五)201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当前传统产业相对饱和,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投资机会大量涌现;要切实把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转方式调结构上了,逐步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支撑作用,着力推动传统产业向中高段迈进。 (六)2015年3月,战略新兴板相关方案已上报证监会,市场预计,将在2015年末,或2016年初与注册制同时推出。 (七)2015年5月19日,在上海举行的“上证2015中国股权投资论坛”,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刘世安谈到“打造战略新兴产业板,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时表示,上交所战略新兴板建设方案主要有三大核心内容,包括定位、上市条件、制度安排等。 三、总体思路 (一)功能定位新兴板是从资本市场层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设立的新板块,重点服务已跨越创业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同时,新兴板在上市、监管等方面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以适应新兴板上市公司在行业发展、商业模式、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特殊性,更好地发挥新兴板与主板、创业板的差异化功能。 1、新兴板聚焦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上市条件更具包容性,与主板市场互动发展。主板市场聚集传统行业,市场结构单一,难以适应经济机构调整需要。新兴板聚焦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尤其是这两类企业中国家战略意义明显的企业。其中,新兴产业企业属于《“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有关文件明确的新兴产业;创新型企业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及其他创新型企业。同时,新兴板设置以市值为核心且指标低于主板的上市财务标准,与主板形成差异,共同构成上交所多层级蓝筹市场体系。 四、战略新兴板挂牌企业来源 (一)目前主板排队IPO企业,市场估算约100家符合新兴板上市条件。因为主板排队时间比较长,部分风投或股东希望早点退出,或新兴板估值更具吸引力,更愿意选择中断主板排队,拥抱新兴板。 (二)新三板企业,多数行业分类符合新兴板要求的企业,规模太小。目前阶段新三板转到新兴板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多。 (三)海外回归。部分企业在海外是主动退市的,因为估值不划算。 五、上市条件 (一)财务标准:市值是核心指标新兴板设置“市值-净利润-收入”、“市值-收入-现金流”、“市值-收入”、“市值-权益”4套以市值为核心的上市财务标准,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上述4套财务标准,体现了差异化和包容性的总体思路。一是保留“市值-净利润-收入”组合便于盈利企业继续使用,同时增设3套市值指标体系便于非盈利企业使用;二是设置比主板低的市值、净利润和收入要求,体现新兴板与主板的差异;设置比创业板更高的市值、收入、现金流以及资产规模指标,体现新兴板与创业板的错位。总体而言,要求新兴板上市申请人在具备一定规模和市场认可度的前提下上市融资,即提高了新兴板市场的包容度,有降低了新兴板市场风险。 (二)非财务要求新兴板上市的非财务要求主要包含股本总额、股权分散度、公司治理以及其他合法合规性要求。其中,股本总额与股权分散度要求与《证券法》保持一致。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上市申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考虑部分红筹企业在股权架构和公司治理方面的特殊性,为其境内上市预留空间,要求境外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符合注册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投资者的保护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水平相当。 A、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B、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C、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D、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对比来看,新兴板多了一个市值考核维度,但在成立年限,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持都没有要求。4套可供选择的标准钟,其中2套对净资产没有要求。其中3套标准都对净利润没有任何要求。但从动态来看,新兴板需要真实出台需要等待新的《证券法》修订和注册制落地;届时创业板的发行上市条件很可能也会进一步宽松,对盈利要求,营业收入增长是否都会松绑目前难以判断。所以从制度上新兴板和创业板未来的优势对比仍然难以断定。 六、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点 (一)实际控制人变更问题海外回来的企业很可能设计实际控制人变更。《证券法》修改后,新的发行管理办法是否仍然要求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要求不得而知; (二)存托凭证(ADR) 方案中尤其提及:“时机成熟时,将以境外互联网上市公司为代表的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包括VIE架构与双层股权结构的企业)通过存托凭证等创新方式纳入到新兴板主体范围”这就间接绕开了《公司法》中有关注册地必须在境内的要求。这是国内证券发行制度的一个步伐较大的突破,在新兴板设立之初仍将无法实现。对于短期内急于回归的公司仍然需要走VIE拆除路径。 (三)关于VIE结构产生和拆除问题目前多家境外中概股如融360、蚂蚁金服、盛大游戏、学大教育、分众传媒均已在谋求在A股上市。但最大的障碍在于需要拆除VIE结构。不过上交所文件显示未来新兴板可能为部分新结构预留制度空间,将以境外互联网上市公司为代表的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包括VIE架构与双层股权结构的企业)通过存托凭证等创新方式纳入到板主体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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