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14 15: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845| 评论: 0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调节比例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14—16岁犯罪
减30—60%
16—18岁犯罪
减10—50%
未遂犯
减50%
从犯
减20—50%或以上
自首
减40%以下或40%以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
减20%
重大立功
减20—50%
坦白
减20%以下
当庭认罪
减10%以下
退赃退赔
减30%以下
取得被害人谅解
累犯
增10—40%
有劣迹
增10%以下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
增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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