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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等同侵权九项司法解释意见汇编

2015-8-13 17: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27| 评论: 0|原作者: 陈军 杨轶

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2月1日)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21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720):

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妥善处理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关系,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

3、《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81128)》

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依法保护公共利益;要妥善处理专利侵权判定中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关系,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上的总结讲话(20081129)》

在专利审判中,要正确理解司法解释关于等同侵权的规定,准确把握其适用条件,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421印发法发[2009]23号):

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严格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探索完善等同侵权的适用规则,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保护范围。

6、《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0428)》

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对专利权不适当的扩张。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有关等同侵权规则的适用精神,既要以等同原则克服字面侵权的局限,又要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防止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过滥,避免以认定等同侵权的方式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
    7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1128)》

要探索完善等同侵权适用条件,坚持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为必要条件,防止因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而妨碍创新。对创新程度相对较低的改进发明,一般要适当限制其等同保护范围。
    8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0429 法民三[2010]8号)》

对于是否落入保护范围需要作等同侵权判断的,要恰如其分地进行解释。防止不适当扩展权利保护范围,侵占公共空间,妨碍创新和自由竞争。
    9
、《以创新的理论推动创新的实践——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创新的反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孔祥俊)(20111127)》:

我们近几年提出在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的同时,限制等同侵权的适用,以及确定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强度时要适当考虑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实际,符合不同技术领域的创新需求、创新特点和发展实际等专利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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