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一、基本事实:xx生于1970年5月6日,男,籍贯xx省xx县,2001年12月14日迁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xxx科技公司宿舍。2001年11月1日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2006年4月30日与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深圳市分公司xx支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续签二次,代理合同期限从签订首份合同开始持续到2008年12月31日。每份代理合同都有保证人xxx担保,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担保。xx还提供了自己在深圳南山的两套房产复印件,但没有签订最高限额抵押担保合同。 xx于2007年4月17、27、25、29、29日,代理保险公司与xx、xx、xx、x深圳xx中心、xx签订了5份财产保险代理合同,并开出了5张正式发票,应收保费共计38454.51元。但xx一直没有将保费交回保险公司,履行相关手续。 二:证据情况(一)证明xx身份:身份证复印件,公安局查询的身份信息原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二)证明xx代理人身份:保险代理合同三份。(三)证明担保:担保合同三份,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证复印件两件。(四)证明保险合同:保单5份,投保单5份。(五)证明已收费:5张发票。 三:证据分析 (一)证明xx身份,这部分证据已很充分,可以作为被告起诉了。(二)证明xx代理人身份,这部分证据也充分。(三)证明担保:担保合同三份,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十分明确,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还有待其它证据来证明。房地产证复印件两件只能证明曾经有房地产,目前情况还不清楚,有没有转移有待证明。因为没有办理抵押担保,所以不能作为担保物。(四)证明保险合同,这部分证据也没有问题。(五)证明已收费:5张发票。 四:起诉分析 将xx作为被告起诉,胜诉的机会会大很多。执行到位的可能性也大。 起诉风险: (一)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不明,房地产的产权现状不明。这将导致执行风险。 (二)投保人已向保险代理人xx交纳了保费,这一事实缺乏投保人的证实。如果在法庭上,投保人出庭证明没有交保费,这可能导致诉讼失败的风险。 (三)诉讼时效,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已超,也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超。如果xx能证明超时效,就存在败诉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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