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家庭矛盾,北京市密云县某村村民 据了解,从2011年开始, 某日晚,无家可归的李老太前往该村村委会对面的公共厕所居住。次日,密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李老太被发现死在公共厕所内。经尸检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李老太的丈夫康某及其女高某将密云县某镇政府起诉至法院,认为因被告未尽管理义务,致使厕所内的炉火熄灭,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且该厕所没有通风设施,致使李某中毒死亡,康某和高某要求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密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李老太死亡地点位于密云县某镇某村村委会对面的公共厕所,该厕所于2005年由某村村委会负责建造,南北墙均有窗户。2008年,该镇政府雇佣保洁员负责该厕所的管理及清洁工作。冬季为防止厕所内的水管因严寒而冻裂,保洁员便在厕所内放置煤炉一座,该煤炉由保洁员使用并管理。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其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对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经营性公共场所相比,公共厕所作为一种免费的公共场所,其开放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其管理者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为一般的合理限度,进入该场所的参与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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