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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区伯”诉监察局案二审开庭

2015-3-31 17:0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59| 评论: 0

摘要: 几天前,媒体曝出因监督公车私用而出名的“广州区伯”区少坤因嫖娼被长沙警方行政拘留5日。昨日,虽然区少坤尚在行政拘留期间,但他诉广州市监察局(下称监察局)的一起与“公车私用”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依然在广州中 ...

  几天前,媒体曝出因监督公车私用而出名的广州区伯区少坤因嫖娼被长沙警方行政拘留5日。昨日,虽然区少坤尚在行政拘留期间,但他诉广州市监察局(下称监察局)的一起与公车私用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依然在广州中院正常开庭二审,区少坤的代理律师出庭参与诉讼。

  201399,区少坤在广州东山宾馆处拍摄到粤A181公务车涉嫌私用,随后他向监察局举报。2014526,区少坤向监察局递交书面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此事的认定处理结果等信息。

  2014610,监察局作出告知书,称区少坤于2013910的举报已于2013918转市工商局办理。具体调查核实和处理情况等事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区少坤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

  区少坤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的规定,监察局作为监督执法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并有义务将具体调查核实的处理情况告知原告,而不是将其转市工商局办理,故监察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因此,区少坤一纸诉状将监察局告上法庭。

  2014612,工商局于作出《答复》称,经核查,粤A181车辆系工商局公务车,该次用车是经个人提出申请,车辆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同意的非公务用车。用车申请人按照公车管理要求办理了申请用车手续及缴纳了用车费用,符合公务车使用管理规定,不存在对其作出处理问题。因此,区少坤申请公开此车当时驾驶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工商局决定不予公开。

  越秀区法院认为,监察局在收到区少坤的申请后,依照现行的规定与所了解的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告知并无不当。关于区少坤诉称监察局对其举报未履行法定查处职责一事,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范围,最终法院驳回区少坤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后,区少坤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庭上,区少坤的代理律师还是坚持认为监察局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公开相关信息。(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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