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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清工程款可以拒绝保修吗?

2013-8-7 16:59|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3095| 评论: 0

摘要: 在笔者代理原告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当事人认为被告未付清工程款在先,原告拒绝履行下一步的保修义务是合法的。因此保修的费用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在这里,原告当事人似乎用到了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后 ...
        在笔者代理原告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当事人认为被告未付清工程款在先,原告拒绝履行下一步的保修义务是合法的。因此保修的费用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在这里,原告当事人似乎用到了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多有先后顺序。如法律未有规定或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定;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一旦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就消失了,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效力:
①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分析,原告当事人主张看似有理,实则是对保修义务的本质认识不清。
保修是一个附随的义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便相应产生。换句话说,这是使工程能合格的必须的条件,只不过是通过在保修期内进行维修工作来体现出来。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在工程承包方要求进行验收且验收合格时,就承诺了无条件进行保修。这就不存在后履行抗辩权所必备的对价关系。其次,保修义务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不能免除。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就规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保修期内,施工方对于发包方提出的保修请求是不能以工程款尚未付清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如果发包方另行约定第三人维修,施工方应当要承担维修费用。对于因拒绝维修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可能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建设工程履行中,有没有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地方呢?显然是有的。比如,发包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就完全可以停工的方式来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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