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责成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庆安枪击事件,哈铁公安的结论为,民警李乐斌的行为属于正当履行职务。该结论经央视播出后,舆论不仅未能平息,仿佛更加火上浇油,燃烧得更猛烈了。不少人建议铁路公安进一步查明和公布徐纯合阻拦乘客的动机和相关细节,有人期待检察机关拿出相对中立的结论,有人建议公布事件的全程录像,不一而足。
让铁路公安进一步查明和公布相关细节,无非是让他们自身将事件进行更细致的描摹,可能会越描越黑,指望他们改变结论,门都没有。期待检察机关出具权威结论恐怕也指望不上,因为检察机关早已在第一时间介入本事件,相信他们早有结论,由他们来公布确实更有说服力,现不是由检察机关公布,只能说明他们有难言之隐(哈尔滨铁路检察院不单独出报告,只对媒体说,执勤民警的身份、配枪资质和使用未发现违法,将密切关注、跟踪事件的处理情况,可见也不会有什么动作了)。公布不同方向拍摄到的该事件全程录像,当然是消除公众紧张情绪的好办法;如果铁路公安能够公布且愿意公布,岂不早就公布了。问题是,人家不愿意拿出来,谁有办法使得他不得不拿出来呢? 该办法确实有,那就是打行政赔偿诉讼官司。 若行政执法中的开枪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具有可诉性,本事件就好办多了,以徐纯合近亲属的名义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铁路公安自然应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当然应出示完整的监控视频了。本案的麻烦在于,警察执行职务时的违法开枪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是行政事实行为,对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性、可致权益损害性之三大特征。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死亡的行为,具有行政性,符合第一个特征;造成公民权益损害,符合第三个特征;不能在死亡家属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行政法意义上权利和义务关系,只能单纯产生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符合第二个特征。 正因为可产生行政赔偿法律关系,故纳入了国家赔偿法的范畴。国家赔偿法即规定,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取得赔偿(第3条)。 一般行政赔偿有三种途径可选择,即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但本案是行政事实行为,只能走第一种程序。 如果行政机关不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被害人便产生了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从本案的具体情形来看,行政机关已先有“正当履行职务”的结论性意见,这个行政赔偿决定书是断然不会产生了,因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也就落实了。当然,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是可以调解结案的,若被害人家属看到对方给出的金额诱人,同意调解,不追问真相,那么通过倒逼被告出示完整监控、还原事实的目的便会落空。 若被害人家属同公众一样,一定要让徐纯合死个明白,一定要让法院将开枪行为是否违法查个水落石出,就是不同意调解,则还原真相就不是问题。不错,此前媒体披露,受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困难重重,律师们先后依法赴庆安县公安局、县政府、火车站派出所以及铁路公安局调查取证,却全都吃了闭门羹。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代理律师手头上没有证据,能够打赢这场行政赔偿官司吗?回答是肯定的!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也就是说,铁路公安对自己关于“开枪是正当依法履行职务”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自然就得出示不带剪裁的全程视频资料了。若被告行政机关在法庭上还是出示被剪裁过的录像,则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认输了,即等于自认开枪行为就是违法的。 由于该案不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该案的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公开审理,包括允许公民旁听,允许媒体采访和报道整个庭审过程。这种背景下的全民围观,将比现在这种闹哄哄、乱哄哄的状态有意义得多。因此,诉讼方式是还原本事件真相的最佳方式。即使最终事件真相还是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公布和央视报道的那种结果,公众也一定能够接受,而且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央视的公信力都会提升不少。 这样有意义的事,何乐而不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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