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日对杨剑波因“光大乌龙指”事件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上诉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终审判决驳回杨剑波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构成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杨剑波作为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负责执行该对冲交易,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法院认定,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杨剑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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