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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快专递和诉讼时效中断

2013-8-7 16:56|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1724| 评论: 0

摘要: 在笔者代理原告的一起案件中,双方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原告主张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告寄送了催款函,向被告主张了权利,造成了诉讼时效中断。而被告抗辩该特快专递没有相应的缴费收据,也没有相应的查 ...
        在笔者代理原告的一起案件中,双方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原告主张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告寄送了催款函,向被告主张了权利,造成了诉讼时效中断。而被告抗辩该特快专递没有相应的缴费收据,也没有相应的查询回执,被告根本就未收到该特快专递,没有造成诉讼时效中断。最后的结局如何呢?
专业律师都知道,诉讼时效问题非同小可,直接决定了一个案件的生死。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对原告的诉求将爱莫能助,不能支持。 对于该问题最接近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具体情形以列举的方式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这里的应当到达是一种推定。即债权人举证“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即推定其应当到达。这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债务人。如债务人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这种推定。具体到本案讲,债务人如果要证明没有收到该特快专递,口头陈述是显然不行的。被告抗辩特快专递没有相应的缴费收据,不能单独证明特快专递没有发出,因为存在债权人没有索取收据或者收据遗失等较大可能。至于查询回执,如果债务人能证明在查询期间没有查询到该回执,则算是一个比较有利的证据。但是在查询时间已过的情况下,债务人无法查询到该回执信息,而此时的举证责任是在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无法推翻信件已送达的推定结论。
因此,本案法官采信了笔者的意见,判决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在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的背后,是通过具体的规定如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宽松来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以弥补我国诉讼时效相对过短的弊病。但这种保护也是在法律和法理的范围以内。作为债权人,应当有权利意识,不要怠于主张权利,以免追悔莫及。
在众多的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方式中,特快专递是成本最低证据效力也较高的一种方式,债权人要善用这种方式主张权利。但应注意以下这几点:选择特快专递公司时,尽可能选择操作正规、流程透明、查询方便的公司。如EMS。因为有的公司存根上面没有邮戳日期,有的公司不开邮费收据、没有查询回执,这些都容易引来争议。所以在寄送的时候就要尽可能保留完整的证明寄送的证据链条。其次,要注意投邮地址和名称应是法定、完整、清晰无误的,这样债务人就无法狡辩主体、地址不对。最后,一定要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载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这样,法官非常容易推定寄送的是催款函而不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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