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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发包方拖延竣工验收

2013-8-7 16:55|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1489| 评论: 0

摘要: 建设工程实践中,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通常是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完大部分工程款。如果建设单位资金紧张,或者是不诚信的单位,往往在工程完工后迟迟不验收,希望通过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拖延验收的例子 ...
        建设工程实践中,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通常是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完大部分工程款。如果建设单位资金紧张,或者是不诚信的单位,往往在工程完工后迟迟不验收,希望通过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拖延验收的例子普遍存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因此, 承包方在面临发包方的无理拖延验收时,就有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承包方可以遵循以下步骤要求发包方及时进行验收:
第一步,承包方自查。内容包括:
对照图纸,看图纸上的工作内容是否已经全部完成,所施工的内容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和标准、规范。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建设单位下达口头指令而没有补发书面变更指令的情形,此时承包方应立即向建设单位补送技术核定单,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后作为施工依据。按图施工是承包方的法定责任。如果没有技术核定单,一旦发生纠纷,不但变更部分无法算钱,建设单位反有可能倒打一耙。其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方如提出质量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并已书面回复对方。对照合同附件《报价单》、设计交底纪要、建设单位要求修改或者增补工程的指令等,看是否有遗漏的工作内容。第一步的核心,就是要将上述工作全部做到位,在承包方自身能够控制的范围内,不要给建设单位留下拖延验收的借口。
第二步,向发包方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需注意的是:
1.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可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地收集、整理、组卷。竣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承包方拿不出竣工资料,发包方不验收、不付款,承包方是占不到便宜的。
2. 承包方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发包方之时,应请发包方代表签收回执,留下书面证据。如发包方代表拒绝签收,可用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发包方,但应在EMS回执单上注明“竣工验收报告”的字样,明确其内容。
第三步,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后,如发包方仍然拖延验收,则应及时催促发包方。
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多长时间去催促发包方呢?发包方多长时间不验收,才视为“拖延验收”?笔者认为,如果合同对竣工验收期有明确的约定,则从其约定;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具体时间则由当事人掌握。实践中较为可取的办法是:
1.  对于土建总承包工程,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上明确验收时间为“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 对于一般的专业分包工程,不如土建总承包工程复杂,时间上应该比较短才合理。参照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可酌情定为14天。
2. 为保险起见,可以多催告几次。形成难以推翻的证据链条。则承包方拖延竣工验收的事实完全可以被认定了。
第四步,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交付对方使用,但是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须采取办法固定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这样的证据非常容易固定,但是要笔者要提醒的是注意固定擅自使用的时间证据。必要时可以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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