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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陨石第一案 起诉一年今立案

2014-3-21 14:2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545| 评论: 0

摘要: 去年3月18日,新疆哈萨克族人海拉提、加尔恒就重达17.8吨的陨石归属起诉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一年以后的今天——2014年3月21日,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 2011年7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发现了中国第二、 ...

去年318日,新疆哈萨克族人海拉提、加尔恒就重达17.8吨的陨石归属起诉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一年以后的今天——2014321,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

20117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发现了中国第二、世界第四的铁陨石。为了保护陨石,阿勒泰市政府很快将陨石拉走。

时隔一年半后,当初向科研单位报告了陨石具体位置的两位哈萨克族向导海拉提·阿依萨和加尔恒·哈布德海,专程乘飞机到成都委托 “中国乌木第一案”代理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代理状告阿勒泰市政府。

权威人士认为,这是中国第一例有关天外来客的诉讼。

但还有陨石发现地的牧场承包人居曼·热马赞,也加入对这块石头的争夺。

无论是哈萨克族向导、牧场承包人,还是政府,都是以第一发现者为由,主张对陨石的所有权。对于未明确先占制度的中国民法,这无疑又出了道难题。

 

附:张敏律师为原告代书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一:海拉提·阿依萨,哈萨克族,(出生年月日、住所、身份证号码、电话:略)

原告二:加尔恒·哈布德海,哈萨克族,(出生年月日、住所、身份证号码、电话: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敏,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石灰街71号西大金融25楼,电话: 02886798859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木拉提·卡开  市长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南路

电话:(0906)2123418     邮政编码:836500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强行运走、扣留、保管二原告发现的大陨铁并认定其为国有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立即向二原告返还该大陨铁;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二原告长期在阿勒泰市红墩镇牧场收购牛羊,其间听牧民传说当地有一块大铁石。二原告根据以往经历估计可能是陨石,遂在网上进一步研究有关资料并请教了一些陨石专家后,于2011616前往可能掉有陨石的地方进行搜寻。2011617日下午,二原告在阿勒泰市红墩镇牧业二队夏牧场克兰峡谷上游阿克布拉克(白泉)发现了案涉大陨铁,其长逾2,宽和高均逾1。二原告拍摄了大陨铁照片,切割了一小块样本,随即下山通知了北京天文馆陨石专家张宝林,并向其提供了有关照片和样本。

717,北京天文馆陨石专家张宝林等人以及中央电视台记者2人来到新疆阿勒泰市陨石现场进行了认定、记载和拍摄(中央电视台10频道即科教频道于201195620:30《走近科学》栏目以《寻找中国最大陨石(上、下)》为题报道了二原告发现陨石以及张宝林等专家认定和记载的详情)。北京天文馆于201198向二原告颁发了由其馆长朱进签署的《荣誉证书》。

《荣誉证书》载明:“新疆阿勒泰克兰峡谷大陨铁,由海拉提·阿依萨和加尔恒·哈布德海发现并向国家科研单位报告准确位置,由国家科研单位首次用科学手段确定为陨石,并首次由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公布,使陨石得到有效的保护。海拉提·阿依萨和加尔恒·哈布德海两人为陨石科学研究和科普做出了重要贡献。”

北京天文馆专家及央视记者返京以后,被告立即派员搭起帐篷,巡守在大陨铁旁,禁止任何人靠近;同时修整了进出的山路,开通了便道,于9月底出动人员和设备将大陨铁运至阿勒泰市,封闭存放在骆驼峰下“阿勒泰市政府绿化处”院内。

201110月份开始,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负责人(包括市委书记王仕斌、市长木拉提、常务副市长康卫东),要求处理陨石问题。被告对原告发现陨石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陨石归属阿勒泰市政府,市政府将为此建设一个陨石博物馆,以促进当地旅游事业;对二原告各给予人民币5000元现金的奖励。

20124月初,二原告通过解放路办事处向被告提出报告,对只奖励5000元现金表达异议,要求被告依法公平解决陨石问题,但是被告至今未对二原告作出任何回应。

纵观中国法律,案涉陨石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所定义的文物,不属于《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条所定义的古生物化石,不属于《物权法》第四十六条所指矿藏、第一百零九条所指遗失物和第一百一十四条所指漂流物或埋藏物或隐藏物,也不属于《物权法》及其它法律所规定和列举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物权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可以属于集体或者私人所有。据此,案涉陨石由二原告发现,由二原告取得案涉陨石的所有权并不违反法律,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七条)。

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拥有获取、扣留、保管陨石的法定职权,更没有证据证明陨石归其所有,被告也未向二原告说明理由、出具合法手续或者有效批文并履行法定程序。在此情况下,被告强行运走和扣押二原告发现的陨石,并认定其为国有财产、市有财产,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非法的行政行为

综上,二原告不服被告扣押陨石的行政强制措施,认为被告侵犯了二原告财产权,特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提起诉讼,敬请依法判决。

此致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海拉提·阿依萨       加尔恒·哈布德海

                                                                                                                             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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