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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370航班失联”25个法律问题

2014-3-18 17:5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83| 评论: 0

摘要: 1.失联人员亲属在失联人员持续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因失联人员下落不明而引发的人身关系和社会关系不确定问题? 答:如果失联人员持续下落不明,失联人员所形成的人身关系、社会关系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而 ...

1.失联人员亲属在失联人员持续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因失联人员下落不明而引发的人身关系和社会关系不确定问题?

答:如果失联人员持续下落不明,失联人员所形成的人身关系、社会关系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而影响失联人员及其亲属的权益。人身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其他社会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

解决因失联人员下落不明而引发的人身关系、社会关系不确定问题,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员失踪或者死亡,从而使失联人员的人身关系和社会关系趋于稳定。 

2.宣告失联人员失踪或死亡的条件是什么?

答:失联人员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员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失联人员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请。

有权出具公民不可能生存证明的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也可以包括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不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失联人员的工作单位。

如果失联飞机下落不明,或者失联飞机被找到但机上人员仍然下落不明,失联人员亲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失联人员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证明,然后直接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不受两年或四年期限的限制。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有什么区别?

答:宣告失踪的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目的不仅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在于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从而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利益。 

4.失联人员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之后又重新出现,是否可以撤销原先的认定?

答: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失联人员重新出现,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

宣告失踪被撤销,财产管理人应向失联人员交代所管理的财产及其收益,并报告财产管理情况,提交财产收支账目。

宣告死亡被撤销:(1)配偶未再婚,婚姻关系恢复;若已再婚,不因撤销死亡宣告而影响第二次婚姻关系的效力;(2)被宣告死亡人之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合法收养,收养关系不因撤销死亡宣告而受影响;(3)因宣告死亡而获得财产的人应将财产返还给重新出现人员,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重新出现人适当补偿。

5.如何宣告失联人员失踪?

答:失联人员的利害关系人持公安机关或有关机关开具的关于该失联人员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向失联人员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将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6.如何宣告失联人员死亡?

答: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或有关机关开具的关于失联人员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向失联人员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须为利害关系人,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死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及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联人员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7.失联人员配偶的婚姻关系如何解决?

答:婚姻关系不因人员失联而自动解除。如欲解除婚姻关系,须经法律程序,有以下两种途径:

1)配偶向法院申请对方宣告死亡,法院判决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2)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法院缺席判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判决书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8.如果失联人员最终被确认死亡或宣告死亡,同航班的几名亲属之间如何确定死亡顺序?

答: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9.如果失联人员没有遗嘱,失联人员亲属如何继承遗产?

答:如果失联人员没有遗嘱,亲属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0.失联人员如果为某公司股东,失联人员的亲属是否能够继承股东身份?

答:可以继承股东身份,但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继承的除外。

办理公司股权继承的通常程序是先办理股权的继承公证,然后依据继承公证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11.股票、债券可以继承吗?

答: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继承手续比较简单,继承人首先向本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取得继承公证书。合法取得并持有继承人的无记名股票,即发生股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从而实现无记名股票的继承。

记名股票继承手续的办理,可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继承人对股票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等没有争议的,可以办理公证继承股票。二是如果继承人在继承股票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则不能办理股票继承公证,而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

债券继承的程序和手续,可分为无记名债券和记名债券两种情况:无记名债券须继承人办理债券继承公证,并合法持有无记名债券,即可成为债权人。记名债券的继承可以参照记名股票继承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12.商标权可以继承吗?

答:商标权可以继承。但商标分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两种情形,其继承方式有所不同。注册商标的继承人,必须在注册商标原权利人死亡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否则,有可能丧失商标权。对于非注册商标,失联人员的亲属不用办理商标权继承手续,只要继续使用即产生实际继承。

13.专利权可以继承吗?

答: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专利财产权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

专利申请权也可以继承,专利申请人死亡后,其依法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14.失联人员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答:失联人员债权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失联人员的债务,以失联人员的遗产为限,对债权人清偿。

15.因工出差的失联人员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赔偿?

答:因公出差且下落不明或被宣告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赔偿。

16.工伤如何申报认定?

答:工伤由失联人员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失联人员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失联事件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7.工亡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如何计算?哪些人属于被供养亲属?

答:失联人员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比如在北京,丧葬补助金应按照2013年度北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但2013年度北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目前可以参照2012年的北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为:5223/×6个月=31338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695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26955×20=5391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员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指该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18.失联人员亲属能否要求用工单位发放失联人员的工资?

答:可以要求公司发放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的工资,但是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伤亡员工供养的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要求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9.失联人员的单位没有给失联人员交纳社会保险的,失联人员的亲属能否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答:如单位没有给失联人员交纳社会保险,导致失联人员的亲属不能通过社会保障机构获得工伤赔偿,由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20.失联人员的亲属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答:失联人员的亲属可以向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要求赔偿,这是赔偿的主要部分。如失联人员购买了航空意外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则根据保险合同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理赔。如系因工出差,失联人员的亲属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21.失联人员亲属向航空公司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国际空中事故的主要索赔依据是《蒙特利尔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中国和马来西亚均为该公约的签约国,因此失联人员的亲属可以依据该公约对航空公司进行索赔。除该公约外,受理案件所在国的侵权责任法律也将是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

22.失联人员亲属可以在哪些地方起诉索赔?

答:失联人员亲属可以向马来西亚或者中国北京地区的法院起诉。

23.如何计算索赔数额?

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不高于10万特别提款权的严格责任。在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部分,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具备免责情形,将在特别提款额之外对乘客进行赔偿。特别提款权数额每5年调整一次,目前已经调整到17.5万美元,约合108万元人民币。

24.索赔的期限是多长?

答:自航空器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北京时间38)起两年内应当提起索赔诉讼。

25.在哪国诉讼可能获得更多赔偿?

答:失联人员的亲属主要居住地在中国境内,选择在中国北京地区法院起诉会更方便,但是从保护失联人员亲属权益角度考虑,在北京法院起诉未必是最佳选择。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与飞机质量或飞机功能缺陷有关系,在美国起诉波音公司和航空公司,有可能获得更高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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