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某市将在全国率先建立犯罪记录制度,“市民将可免费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对于特定职业,用人单位可查询其有无犯罪记录;部分犯罪记录还将被纳入个人信用征信范畴”。由于笔者接收的信息量有限,在此不对该市的犯罪记录制度做深入评论,只是对犯罪记录制度谈些泛泛的粗浅的看法。 “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是前科消灭的制度体现,它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对于特定的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设置一个合理的犯罪记录查询期间,来保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队、用人单位能够在查询期限之内通过这一平台获取行为人有无犯罪记录的准确信息。在这一查询期间结束后,终止相关的犯罪记录查询,任何与之相关的查询都将得到行为人未曾犯过罪的查询结果,从而通过统一的拒绝查询制度来实现前科消灭的初衷和目标”。(于志刚,《关于构建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的思考》,《法学家》 2011年第5期)。 犯罪记录制度强化了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促进了不同部门间的信息交换,提高了各项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能够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公共利益。某市建立犯罪记录制度看上去很有新意,对社会管理治理也很有必要。但同时也有疑问:此项制度是否有有权机关或相关法律的授权?哪些机构有权建立犯罪记录信息库?哪些机构有权收集犯罪记录?犯罪记录的范围有哪些?谁有权申请获取公民个人的犯罪记录?何种情况下可以提供犯罪记录?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犯罪记录?提供、使用犯罪记录是否延缓“犯罪标签”的影响?是否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是否会造成新的就业歧视?是否会对刑释解教人员正常回归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该项制度是否会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产生消极影响? 正常情况下,每一位公民在从事法律无禁止的行为之前,都应被视为守法公民。但是,假如公民在正常活动前还得被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否意味着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一种限制,其人格尊严受到了贬损?无犯罪经历是一般情形,有犯罪经历是例外情形。假如把人看成性恶,需要法治来防范此种恶,本也无可厚非。具体到犯罪记录,人出于包装、完美自己的动机,可能会隐瞒自己的犯罪记录。必要情形下,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对有犯罪记录者,采取某种法治范畴內的手段,包括建立犯罪记录数据库及犯罪记录查询、检索制度,能预防其对犯罪记录的隐瞒行为,这些也都无可厚非。关键是:假如对所有公民建立犯罪记录制度,假如对确有犯罪记录者不分场合滥用所谓犯罪记录,这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这一点不无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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