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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应用

2013-8-7 16:54|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1329| 评论: 0

摘要: 前段时间,笔者代理了一起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本来很简单的案子,在执行时却遇到了麻烦。债权人已经冻结了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准备执行,却被告知债务人正在离婚诉讼,要等待判决生效以后才能执行。为了维护当事 ...
      前段时间,笔者代理了一起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本来很简单的案子,在执行时却遇到了麻烦。债权人已经冻结了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准备执行,却被告知债务人正在离婚诉讼,要等待判决生效以后才能执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借离婚诉讼转移财产,笔者明知会碰一鼻子灰,还是向离婚诉讼的承办法官递交了参与诉讼的申请,当然被法官拒绝,理由是于法无据。后来果然不出所料,债务人在离婚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配偶,自己仅得少量财产。笔者当然知道这背后的猫腻,可是却苦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救济渠道,维权之路想来艰难。但随着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侵害案外人的民事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新民诉法出台前,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因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不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决、调解书等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抗诉,但因抗诉程序尚未完善,导致实践中,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或救济维权道路艰难。新民诉法第三款增加了被侵害民事权益的第三人的救济权利和程序,顺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在本案中,我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新民诉法的以上规定,向人们法院提出撤销该调解协议书之诉,避免被告恶意逃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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