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宣传机构正在大力宣传社会主义500年。作为律师,当然关注的是社会主义与律师的关系。可是,看看社会主义500年的历史,不由的让人黯然神伤:社会主义不喜欢律师! 律师的职责是保护个体权利,并与私有制和民主制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律师从来都不被主张实行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者们所喜欢。 500年前,社会主义的开山鼻祖的托马斯﹒莫尔就主张“废除私有制”,他在描述理想社会《乌托邦》时说:“乌托邦人把善于歪曲事实、扭曲真相的全部律师逐出了岛屿。他们认为一个当事人没有必要通过律师告知法官曽经发生的事,他们可以直接向法官陈述,为自己的案件辩护。当一个人自己将所有的真相叙述出来,没有了律师的隐瞒和唆使,再加上法官明辨是非,事实和真相才会更容易让人明白,才不容易被任何事务所蒙蔽,犯罪的人终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善良的人也会得到应有的待遇。” 18世纪,法国社会主义者傅立叶认为商业是整个社会制度毫无组织的鲜明表现,他厌恶地说:“律师则希望每个家庭都发生诉讼”,“为了商业的利益,这就是他们的老生常谈”;“律师们仿效高尚的商业惯例,养成了欺骗行为的习惯,他们在公共场所和司法机关门口劝阻农民或向农民兜售生意。这本来是可敬的服务性职业,却用之与卑鄙的目的”。 圣西门认为“私有制使人变成魔鬼,使全世界变成地狱”。同时,他对于律师也没有好感。1789年法国爆发资产阶级大革命。他认为,法国大革命是由律师和形而上学家们发动的。这些人本质上是破坏者。律师搬弄绝对权力、自然权力和自由等概念,来帮助新兴势力从统治阶级那里夺取单凭暴力无法得到的东西。律师就是提供革命理由、观点和口号的人。圣西门认为律师“他们提出的口号‘一切权力为人民’,‘人类自由’等等,像他们所反对的反动势力的口号一样空洞”。圣西门提倡大办实业,他认为律师“是一批什么也不生产的人”,“从而成为实业家的负担”。到了18世纪末,科学家、工业家、银行家、专家才是进步的,代表新事物的。而律师,则只是些“以智取胜、玩弄讼师伎俩、在审查制度下狡狯地弄文写小册子的人才”。他还说:“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他们是串通一气,要把诉讼变成无休止和使人倾家荡产的勾当”。 马克思比这些社会主义先驱者们好些,尽管他也主张消灭私有制,但是,他认为,律师提供的是“个人服务”,是以服务形态存在的商品,并且反对律师提供“免费诉讼”。这或许与他的父亲是位律师、他的法律学识以及他曽经与多位律师并肩而行有关。恩格斯赞许马克思的态度,提出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遗憾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的思想并未成为当时社会主义运动的主流思潮,也未引起后来社会主义者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早期社会主义者们主张取消私有制,实行公有制的。到了18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又给社会主义追加了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目标。这种具有专制色彩的观念,直接影响到后来社会主义者的执政形态以及对于律师的态度。 在苏联,律师行业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局限。1893年之前,列宁曽经在萨马拉担任律师。但是,这并没有使得这位社会主义者对律师正眼相看。列宁一直把律师视为自由主义者,并用阶级斗争的眼光来看待律师。他认为,“地主必然会靠自由派律师的帮助来愚弄庄稼汉”,
“立宪民主党的‘自由主义’是资产阶级律师的自由主义者,因为资产阶级律师要农民同地主和解,而且按照有利于地主的条件和解。”最为令人吃惊的是,1905年,列宁曽经在给夜﹒德﹒斯塔索娃和莫斯科监狱中的同志的信中这样写道: “对律师必须严加管束,严加控制,因为这帮知识分子坏蛋常常害人。要事先对他们说:假如你这个狗崽子敢作一点点不体面的事情或在政治上采取机会主义立场(说社会主义不成熟、不正确,说是一时的迷恋,说社会民主党人否定暴力,说他们的学说和运动具有和平性质等诸如此类的话),那么我这个被告就马上当众打断你的话,叫你一声下流胚并声明拒绝这样的辩护等等。这种威胁手段必须加以使用”;“似乎倍倍尔说过,律师是最反动的家伙”;“……但是,无论如何对律师最好还是要加以提防,不要相信他们”。 用黑体字把这段标出来,这是因为,即使今天,看到列宁的这一信件,也会让律师们感到心寒。可以说,信中的 “管束”、“控制”、“威胁”、“提防”,成为后来社会主义俄国对待律师的基调。 1920年10月之后,苏俄根据法令开始诉辩分设,律师仍是公职人员。1922年5月,苏俄制定了《律师机构条例》,规定律师基本活动方式是单独开业,但酬金数额按照律师协会制定的价目表收取。1928年之后,苏联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和农业集体化。随之,律师工作受到整顿,取消了刚刚露头的个人开业,实行集体化。1939年,苏联制定《苏联律师条列》,从法律上否定了律师个人开业,规定了律师活动的集体属性。从此,进一步强化了律师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化体制。 在我国,律师中的一部分曽经是社会主义的同路人。他们参与了创建共产党,掩护和营救过共产党人,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共产党的政治主张。 据《中共中央文件选集》记载,1948年之后,至少在两份中共中央文件中把律师归入自由职业者,并指出他们“为了执行自己的业务,有时雇佣助手或雇工助理家务劳动,这种雇工行为,不算入剥削者范围之内”。“这些人如不进行独立营业而受雇于国家的或私人的机关中服务,则称为职员。”那时,尚未取得政权的社会主义者基于团结利用的需要,对律师等自由职业者采取了一种宽容的态度。 没有想到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后,风云突变。1950年11月,刘少奇在谈到律师制度时指出:“就中国的情况来说,从前旧的律师制度,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旧律师是自由职业,专门以个人的金钱收入为主要企图,劳动人民无钱,请不到律师,得不到律师的帮助。现在如果我们要建设律师制度,必须要改革旧的,建设新的。就是要为工农兵大多数人民服务的人民律师制度。”“所以只要一种律师,即人民的律师”。一个月之后,司法部发文把民国律师等同于那些无照经营的黑律师一并予以取缔。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发展,1954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但是,律师不再是自由职业者了,而是属于公职律师,律师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设立在法院。公有制取代了律师行业传统的私有制性质。 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1958年,律师及其制度被再次取消。可以说,反右以及对律师的批判直接导致了律师制度的取消。以往,教科书认为,律师是因为“替坏人说话”而被取消。实际上,并非如此。史料告诉我们,主要是因为律师“闹独立”不听党的话所致。当时,甚至有人提出律师要“绝对的、无条件地服从党的领导”。 如果说,早期的社会主义者对于律师的非难主要出自于对于私有制的厌恶的话,那么,从列宁时期和我国反右斗争中所呈现出的则是社会主义对于律师在政治上的担心、怀疑和猜忌。这说明律师与社会主义除了在所有制上存在着不和之外,而且,在政治的价值取向上也存在着迥异。 1979年,我国再次重建律师制度。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列》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这基本延续了50年代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模式,依旧侵润着公有制和阶级斗争的历史包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了重大改变。私有制经济出现了并且获得了长足的发展。1988年之后,我国律师制度开始改革。1996年,人大颁发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社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最为重要的是,允许律师实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伙制。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几乎都实行了合伙制。私有制不仅带来了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也给律师实行合伙制创造了绝好环境。可以肯定,如果没有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律师行业不可能拥有今天这样的繁荣。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律师实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伙制之后,特别是律师行业的迅速发展,加剧了社会主义者对律师在政治上的担心和怀疑。除了持续对律师协会的严格管控之外,2008年5月,司法部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同年10月,司法部又提出“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2009年4月,司法部进而要求律师“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的基本政治要求,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应当正视的是,这些口号都缺乏《宪法》和《律师法》的依据。 从重庆打黑开始,律师与重庆的激进社会主义的矛盾开始激化。随之而来的是对律师的更趋严格的管制。2010年4月,司法部“把开展律师党建工作”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内容之一。2011年12月,司法部要求律师宣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到2012年5月,司法部还举办全国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还要求加强律师党建工作,抓牢基层、打好基础。这些举措显然缘于对律师的担心和怀疑。事实证明,重庆打黑严重破坏法治。遗憾的是,直至今日,对于律师们的抗争并未予以起码的肯定。这再次说明社会主义对于律师心存戒意。 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涉及律师的内容与历届中央会议的决议相比,应当是着墨最多的一次。但是,细心咀嚼这些文字,是否依旧折射出社会主义对于律师的担心和提防?例如,关于律师的作用问题就很值得玩味。《律师法》规定是“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而三中全会提到的是“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显然,律师的作用层次被降低了。其次,律师服务的对象不仅仅是公民和法人,还应当包括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等等,而三中全会仅仅提到“公民”和“法人”。显然,律师服务的范围也被缩小了。这难道是一种偶然的疏忽吗? 哈耶克所写的《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用专门一章《伟大的乌托邦》来批判早期的社会主义。他认为,“社会主义从一开始便直截了当地具有独裁主义性质”;“奠定现代社会主义基础的法国作家们毫不怀疑,他们的种种思想只有通过强有力的独裁政府才能付诸实行。”“自由思想,在他们看来是19世纪社会的罪恶之源,而现代计划中第一人圣西门甚至预告,对那些不服从他所拟议的计划委员会的人,要‘像畜生一样来对待’”。在这里,哈耶克非常直白地道出了社会主义生来具有DNA。由此,也可以预见到需要“自由思想”的律师在社会主义中的窘迫境遇。 律师是自由执业者。这是65年前,我国社会主义者曽经认可的。但是,直至今天,社会主义者却没有给以兑现。自由,包括思想自由是律师的天然个性。一个限制自由的社会绝不是律师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作为律师,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点,而且,不应当心存幻想:即使改革的社会主义可以允许私有制和公有制并存,但是,绝不允许非议和触碰具有“专政”特色的体制。律师不可能获得社会主义者的青睐,不可能跻身于社会主义体制之内,不可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力量,除非律师长了一副“弯曲的脊梁”。改革的社会主义可以给于律师获得财富的机会,但是,绝不会让律师拥有“自由思想”。律师们还能期待什么?如果改革能够祛除和消弱社会主义的“专政”特质,那么,这样的社会政治形态与律师或许才可以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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