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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借贷的法律突破

2014-3-11 13:4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86| 评论: 0|原作者: 丁金坤

摘要: 就如提单是商人的伟大发明,敢为天下先的温州商人,也在推动法律的发展。最近的例子就是,今年3月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和首部专 ...

就如提单是商人的伟大发明,敢为天下先的温州商人,也在推动法律的发展。最近的例子就是,今年3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法规。两部法规,本质是给民间借贷正名,破解融资难,并平衡了与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

法律上的突破在于:

1 .创造性地设立了民间借贷的备案制度。

根据《条例》,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必须要备案。如果未备案,将受到限期整改、公示、罚款等行政处罚。备案起到证据作用,是合法借贷的初步证据,避免日后因借贷引起的民事官司(即借贷的合法性)与刑事风险(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是通过正当程序把民间借贷合法化。

2.有条件地确认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法律对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并无特别规定。过去,最高法院对企业借贷的司法政策,一直是保守的,一律认定无效。如 1996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这样做,主要是担心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最高法院的见解也在调整。20139月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上提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温州首开先河,扩大民间借贷主体的范围,确定企业借贷的对象。《条例》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细则》延伸至民间借贷包括合会、企业内部集资、农村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等形式。温州的实践,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之前。日后,司法解释应该会总结温州经验,正式确立有条件企业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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