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套小产权房竟是这样拿到房产证的 一份虚假诉讼调解书或可让价值不菲“违法房产”变为合法化,这看似难以想象的事情,却被发现真实存在。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在对近年法院的民事调解调查中发现,一些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通过“搭车”法院民事调解,利用“司法确权”的办法,将“非法房产”变为合法化,从而谋取巨额财产。 该区检察院从审查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入手,倒查类案,扩大规模,一举破解“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案件改判难”这一民行检察工作难题,彻底纠正了11起利用“虚假诉讼”办理房产证案。 一张“民事调解书”牵出一起虚假诉讼案 开发商的寥寥数语,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这些小产权房的“产权证”到底是怎么办出来的?其背后又有哪些“歪门邪道”呢?通过进一步了解,其中有一套四层小产权房的所有人叫王萍。按照正常情况,这种楼房是无法取得国家合法的房产证。了解到这一非正常现象后,在报请宛城区检察院领导同意后,她和同事专程来到南阳市房管局,调取了该栋房屋产权登记档案,发现登记依据竟然是本区法院调解的王萍诉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随之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李辉惊讶地发现:7年前,家住南阳市新华东路的王建以15万元价格购买郝某在该市宛城区仲景办事处陈棚村某宅基地一处。后王建将该处地皮以原价转让给了其姐王萍,王萍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在该处地皮上建四层八套单元房一栋。如何使这一栋“非法建筑”披上合法外衣,王萍可谓绞尽脑汁。 于是,一件通过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债务纠纷案开始“出笼”:王建向王萍打了37万元的借款欠条。到期后,王萍向法院起诉王建,经法院调解,最终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将这一房产又抵给了王萍,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后经王萍申请,法院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根据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王萍办理了房产证。就这样,王萍通过一次“虚假诉讼”,以“司法确权”方式,使这座“违法房产”摇身一变,堂而皇之地取得了合法身份证明。 鉴于这种情况,该院党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场“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并将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定位在民事调解监督上。2012年7月初,该院再次出击,从房管部门入手,调取了2007年以来通过“司法确权”办理房产登记的120多起案件,并进行审查。 经过一个多月逐一甄别,宛城区检察院检察官从中发现有11起虚假诉讼“搭车”民事调解进行确权案件。 拨开迷雾 揭穿11起“搭车”系列大案背后的阴谋 “虚假诉讼为什么会想到‘搭车’民事调解呢?”该院党组成员周伯科解释说:“民事调解是不需经过开庭审理的快捷程序,只要债务方对债务数额、还款方式等没有异议,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生效,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周伯科分析说,一些当事人为逃避应缴税费或者相关部门监管,与他人恶意串通虚设债权债务,再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调解,目的是使不法行为“合法化”。 据了解,各级法院近年来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由于立法缺陷以及民事调解中含有的对私权利自由处分的特殊情况,使得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民事调解,特别是虚假诉讼案件,呈现出上升态势,不但严重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冲击正常诉讼秩序。 该院民行科检察官通过类案分析,发现这11起系列大案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大都采用“姐姐起诉兄弟”、“亲戚之间互相起诉”等虚假诉讼,该系列案涉及的房屋,都没有经过房管部门的登记,其所有权的转移,自然不发生效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鉴于此案调查取证难、案件改判难、社会关注率高、查办起来涉及部门较多,民行科将情况向该院领导作了专题汇报。 此案引起该院党组高度重视,该院检察长冯景合指示迅速启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对一些可能涉及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与市区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建立违纪违法行为调查与自侦部门初查衔接制度。 在调查这起系列案件时,该院紧紧围绕建房者恶意串通他人所写的“借款条”的真实性,从资金来源、用途等方面入手,同时借助鉴定等技术手段,为核实借条的真实性打下了基础。 办案中,检察官李辉和同事们首先采取以证促“供”、迂回战术,迫使案件当事人如实提供证言。在审查张某、肖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分析和观察,她发现肖某比较老练,而张某比较老实,且其只是为肖某帮忙的,与案件关系不大。于是就选择张某作为突破口,开展心理攻势,告知其利害关系,没过几天,张某的心理防线被击溃,主动交待说“我是受肖某之托而虚构债务,拿那栋小产权房来抵‘债’,骗取了法院调解确权。”接着,她再次找到肖某,在事实面前,肖某也只好承认,从而使案件得以告破。 另外,他们还发现有些律师为了捞取好处费,违反职业道德,帮当事人出谋划策,主动帮助当事人虚构债务,利用“司法确权”,通过法院调解,以“物”抵“债”,再由当事人拿着民事调解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人员根据调解书向房管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使涉案的部分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了房产证。 清除“顽疾”,开“正门”堵“邪道” 经过三个月的调查核实,2013年2月,宛城区检察院召开检委会,检委会委员经讨论后一致认为,该11起案件存在以下共性:一是被告拥有的用以抵债的房产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系违法建筑;二是办案周期短,有些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不足一周,法院依照调解书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根据法院的公文办理房产证;三是11起案件都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与常理不符;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这11起案件都未经登记,自然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五是原审法院对于该房屋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明晰等未依法进行审查,即将违法房产直接抵偿给债权人,使“违法建筑”得到司法确认并合法化,严重违反了法院调解合法性的原则,直接造成国家相关税费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上述案件的办理,引起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重视。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派专人对宛城区院所办案件进行指导,对法律适用、证据的认定等方面进行细致的把关。2013年5月,市检察院将该批案件的抗诉书送达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南阳市检察院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彻查此类虚假诉讼案件专项活动,并查办此类案件共有37起(案件正在办理中),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2013年12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系列案得到全面纠正,所有调解书依法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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