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不是唱歌然后出家的那位,是打网球的——已经从体坛冠军,被一些容易激动的人升华成“21世纪中国青年的自由女神”了。 继“民主女神”、“公知女神”之后,又一尊神在中华大地上矗立。膜拜者是同一类人。 李娜被塑造为“自由女神”,有什么先进事迹呢?基本就是:(1)A、2011年,在法网夺冠后,说不选择背负一个国家,但笑纳了政府一共奖励的110万元;(2)、 在打网球上,如果有些人愿意,可以认为李娜是英雄,说成是“网球女神”也无妨。她走的是职业化路线,还是值得推崇的。 可是这和自由有什么关系?脱离了当初的举国体制就是自由?好,就算是自由,她又在争取自由上作出了什么杰出贡献而成为“女神”? 一个人感谢国家,并没有那么伟大,是因为这是他的道德义务,比如那些在举国体制下夺冠的运动员;而一个人不拿国家(纳税人)的钱去比赛,不选择背负一个国家,同样也没那么伟大,因为这仅仅是个人的选择,而且“选择背负一个国家就是罪过”这样的预设并不成立。 造神运动的背后是一种集体神经症。一些人为了发泄某种不满,把一些并不存在的品质投射到某个人身上,心理实在有些阴暗。它和拿一个人当公共污水沟看起来南辕北辙,但心理机制一样。 而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女神被制造出来,往往并没有看出她们在道德上多么伟大。就李娜来说,她一边玩“自由”的个性,一边却不耽误拿政府奖励给的钱,可谓两头都得好处。 造神者对于李娜拿了政府奖励的钱,往往别过脸去装没看见。就算不得不正视,也会辩护说“政府拿给的,为什么不要?”,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造神的前提:道德高尚,不能去占不应该占的便宜,而且这个便宜还是他们看上去反对的不“自由”状况导致的。 对于这次湖北省政府奖励给李娜的80万元,深圳律师庞琨提出了在法理上、程序上的质疑。质疑完全合理。李娜根本就不是为国家打球,她的成败只关系到个人的荣誉,以及在市场上的身价,和国家有什么关系?政府有什么权利拿纳税人的钱去奖励她?难道是因为慷纳税人之慨很爽? 有一种辩护性的意见认为,李娜夺得了冠军,因为她是中国人,所以,“中国”、“中国人”也分享到了她带来的荣誉。推理开来就是:政府奖励她,是对她所给纳税人带来的荣誉的回报。姑且不说她的夺冠和很多对她不感兴趣的人根本就毫无关系,即使因为大家都是“中国人”这个共同的属性而有关系,这个观点在逻辑上只能是自我挫败:如果因为我是中国人分享到了她所带来的荣誉,从而要给她回报,那么,假设她打球了,我作为中国人承担了她的失败所带来的耻辱,是不是也可以向她追讨精神损失? 可以说,政府奖励给李娜的钱难以得到辩护。奖励之所以很快就送出去,正是现有体制的问题所致,一些官员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纳税人根本就无法阻止。而这一点,恰恰是那些宣称热爱“自由”的人应该提出质疑和批评的,至少不能认为这样做没有问题。 另外,对于这个奖励,并不是选择为自己打球的李娜应得的,她有道德上的义务去拒绝,而不是觉得理所当然。如果怕得罪人,或者不配合政府会给自己带来一些麻烦,只好接受,那也可以选择把这个钱捐出去,从而以另一种方式还给纳税人,这只是技术上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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