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卫计局给张艺谋超生开出的罚单是748万元人民币,被称之为“史上最高的超生罚单”。据媒体报道,说张艺谋本人也认为,决定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起诉。但偏有我等好事之徒却不依不讨,替他老谋子来一定要来个“明辨是非”。 我真的很为无锡市滨湖区卫计部门感到郁闷的:对老谋子超生罚款这事,在罚单未下来之前,对他们是一片指责之声:为什么不罚?是不是因为他是名人你们就不敢罚?罚单下来之后,又是一片指责之声:为什么罚这么多?是不是因为他有钱,你们就多罚?罚来的钱好拿去做奖金?真是,不罚,要被骂;罚了,照样逃脱不了挨骂的份儿!你说郁闷不郁闷? 主张应当罚,而且要重罚的人认为:既然国家有计生法摆在那里,而张艺谋他偏偏就是违法了计生法,别人都罚,那么他老谋子干嘛要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甚至有人高声地叫道:咱老百姓都被罚得倾家荡产了,他张艺谋为什么就不该罚? 说实在的,如果从大家都罚了,他张艺谋不罚这个角度来看,貌似罚是应该的。否则,正如某律师所说的,对他罚了,才体现对大家的公平。也正如有义愤填膺者说的:咱老百姓都被罚得倾家荡产了,他不罚,这公平吗? 但是,我依然认为张艺谋罚得有点冤了!这并不是我是什么“资本家的丧家犬”,就喜欢为有钱人说话。而是我作为一名律师,当然得从法律的角度去说。 首先,我们国家并没有法律禁止什么“非婚生育”,至少到现在还没有!既然没有,那么,以“非婚生育”为名罚张艺谋,那就是非法的! 其次,我国也没有法律说,谁生小孩必须要领什么“准生证”。要经过某部门的许可。至少,从法律的层面上是没有的。至于那些法律层面下的所为的地方法规,是有的,这个我知道。但是,有关部门不是说,“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是对超生行为的一种财产征收么?既然是财产的征收,那么,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地方的法规你设定了,也是违反《立法法》的,既然是违法的地方法规,自然是无效的; 第三,无论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都是要到2002年才生效的,也就是说,张艺谋生第一个小孩时,这两个法律法规还没生效执行呢!学法律的人都知道,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否则,是不具有溯及力的。因此,对张艺谋的第一个小孩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那么,第二个、第三个小孩呢? 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在该法的第四十条中的规定。而第四十条,是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的。所谓的法律责任,就是违反本法律所要承担的责任。说到底,就是一种处罚。这种处罚,是因为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所应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既然是行政处罚,那么,应当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张艺谋最后一个小孩出生是在2006年,无论怎么说时至2013年,也已经超过二年的追诉期限了,因此,行政机关已经丧失了对张艺谋的行政处罚权。怎么还能对张艺谋开出巨额的罚单呢? 有人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正如我前面所说的,是对公民财产的一种征收行为,所以,不存在什么所诉期限的问题。 我不知道持这样观点的朋友的法律依据何在?谁说行政征收就不存在追缴期限问题?要知道,任何一种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那么,其行为就是非法的。说社会抚养费没有征缴期限的法律依据,有吗?没有! 好吧,即便此观点成立,那么也好,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对公民财产的征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那得由法律来规定。那么,无锡滨湖计生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中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吗?但该法中并没有具体的征收标准,它这个征收标准是从何而来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授权的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吗?但这个办法中也只是规定了一个原则性的征收标准,而没有具体的。具体的是又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了! 且不说行政授权能不能再次转授,其实,这个问题在法律界基本已经有了共识:不能再次转授。即便允许,那么,国务院能再次转授的,也只能是省一级的人民政府,不可能是省一级的人大!因为,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国务院只能对下级政府授权,而不可能是对立法部门授权。所以,有少数的省、市就以政府的名义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如北京市。但江苏省没有,其征收的标准只是有省级人大颁布的一个《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来规定的。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整个江苏省都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上是在“非法”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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