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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百三起诉证监会

2014-2-12 15: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85| 评论: 0|原作者: 孙亚非

摘要: 因为“对证监会打新股新规极不平等”的不满,1月28日,在北京数九寒冬里,复旦大学教授、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谢百三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证监会。遗憾的是,北京第一中院最终因为“抽象行政行为 ...

 因为“对证监会打新股新规极不平等”的不满,128,在北京数九寒冬里,复旦大学教授、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谢百三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证监会。遗憾的是,北京第一中院最终因为“抽象行政行为”而没有受理谢百三的诉讼请求。对此结果,谢百三表示,将尽自己的努力,继续寻求反映路径。
  谢百三在起诉证监会的《行政起诉书》中“诉讼请求”为5条,详细内容如下:
  1、中国证监会应立即停止一切歧视、刁难八千万中小散户投资者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申购新股方法。立即取消关于网上中小散户投资者“持有一定数量的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的规定(规定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1130;第4条;)
  2、中国证监会必须立即停止违反《公司法》“鼓励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规定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恢复中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10届全国人大委员会18次会议修订;第142条;)截至到1014124,已经变现的47家公司的老古董套现89亿元资金,此资金应暂时冻结,等此案审理结束后,方作处理。鼓励公司老股东、管理人员长期持股,爱公司如家。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上海证交所应立即取消一切不合乎《证券法》、《价格法》的限价、哄抬价格、诱导新股涨价、所有新股一上市就大涨45%的做法,恢复过去正常的理性的规定。
  4、中国证监会应立即撤销“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的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即“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规定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1130()改革新股配售方式之()条;)以堵绝索贿、行贿、寻租、染污、腐败等制度性犯罪。恢复到前几届证监会时摇号、中签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正确的做法上去。
  5、上述重大规定的改变,应通过全国各省市的股民代表会议之听证会后,根据大多数投资者意见修改。

又讯:金融界网站独家现场报道 因为“对证监会打新股新规极不平等”的不满,128,在北京数九寒冬里,复旦大学教授、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谢百三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证监会。

遗憾的是,北京第一中院最终因为诉讼属“抽象行政行为”原因而没有受理谢百三的诉讼请求。工作人员表示,此类诉求需直接向国务院、人大等写信提出建议。对此结果,谢百三表示,将尽自己的努力,继续寻求反映路径。

  金融界网站咨询相关法律人士了解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一直将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尚未建立起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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