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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人格、生命与自由——从事刑事辩护工作获奖有感

2014-1-24 13: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12| 评论: 0

摘要: 今天,我很荣幸地站在了这个奖台上,心情非常情激动、感慨而又沉重。回头看去,自2010年5月18日拿到律师执业证至今,时间已有3年又18个月,亲自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今天,我很荣幸地站在了这个奖台上,心情非常情激动、感慨而又沉重。

回头看去,自2010518日拿到律师执业证至今,时间已有3年又18个月,亲自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六大类型,涉及罪名数十个,案件百余件。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犯罪、不论犯罪时是多么的穷凶极恶、不论造成的社会后果是多么严重,在带上手铐与脚镣锒铛入狱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成了被审判的对象了。

当我接受委托后,他就成了我的客户,成了需要我去帮助的人了;而我,也因此成了他的希望。

怎样才对得起客户的信任?怎样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客户的利益?怎样实现一位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是我常常思考并为之困扰的问题。

XX,是一位年仅18岁的花季女孩,与其男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21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当其父母匆匆从深圳赶回来找到我时,已经是凌晨1点过了。在得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将可能面临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后,其父母早已泪不成声了。经会见,罗XX矢口否认打人的事实;侦查材料中,罗XX的三次笔录均显示“有踢打受害人的事实”。想尽了一切办法,我在案发现场所在的网吧调取到一份重要的证据——监控视频资料,该资料显示:在罗XX男友与受害人打斗过程中,罗曾上前推了一下受害人,受害人向后跌坐在地上,并无“踢打”受害人的事实。经研究,我决定做无罪辩护,并迅速整理出了一套辩护思路:1.向侦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要求立即释放罗XX,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提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取证的意见;3.申请司法机关就受害人的伤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成因鉴定。虽然,开庭前的一系列工作没有取得直接的效果,但它给司法机关传递的信号是直接、强烈而卓有成效的。开庭时,我对本案不是“共同犯罪”进行了详尽地阐述,并指出,罗XX与其男友,不能同时被追责!我的辩护意见,显然引起了法官的震撼。第二次开庭前,法官叫我去她办公室,说道:“这个案子,判无罪是不可能的!我们研究了,现在已经羁押了4个多月了,上诉期过后,接近5个月了。如果她认罪,就判5个月拘役;如果她不认罪,就判她3年有期徒刑。即使上诉改判,二审判决下来,可能也要几个月以后去了。”法官给我出了一个难题,让我在放弃无罪辩护。我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几乎喘不过气来。一番思考后,我果断告知法官:“放弃无罪辩护,我负不起这个责任,也没有这个权利;但我可以把你的话转告给我的客户,让她自己选择。”我的做法,得到了法官和客户的理解与支持。罗XX被判处拘役5个月。当罗XX 刑满释放与家人团聚时,我觉得:对罗XX来说,自由才是最重要的。自由,需要我们去尊重。

双流县的陈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警方刑事拘留。一个炎热的午后,陈X的妻子找到了我,声泪俱下地对我说:“求求你了,宋律师,保他一条命吧,他是我们一家人的精神支柱!”贩卖毒品540余克,3年前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保命?谈何容易?!但我又怎么忍心破灭这一家人的希望?!在一次又一次的会见中,陈X的态度始终是消极的,甚至说“我的事情,我自己清楚!我都放弃了,你努力有什么用呢?我唯一的要求就是尽快结束我的生命,我就感谢你了!”是的,他的话没有错,他确属罪大恶极!按照案发当地的实践,他可以被枪毙三次了,更何况是累犯。但,生与死的决定权,我们还是应该把他交给法庭吧,毕竟,尊重生命,是我在本案中唯一可以追求的。开庭前的最后一次会见,我不得不点燃陈X活下去的欲望。我告诉他:“你可以放弃你的生命,但你不应该剥夺你年迈父母的希望;你不能让年幼的儿子没有父亲;你不能辜负你老婆对你的期盼。虽然你一错再错,但他们没有放弃你,他们对你只有一个希望,就是要求你活下去。难道你连这个都不能满足他们?还要破灭他们唯一的希望?”陈X终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燃起了求生的欲望,坦诚面对法律的审判,并表示配合我的工作。我,彻夜未眠。法庭上,我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其中包括:本案属于“特情侦查”,使用死刑需要谨慎;本案涉及毒品虽然540余克,但经过纯度折算,远远没有这么多,使用死刑需要谨慎;本案部分毒品没有进行纯度鉴定,部分证据有瑕疵;陈X属于以贩养吸以及本案有别于一般毒品犯罪。因此,我请求人民法院“刀下留人”,给陈X留一条命,给陈X家人留一个活下去的希望。当听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处陈X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时,我终于如释重负。保住了一条鲜活的生命的同时,也保留了一家人的希望。还有什么比这更重要的呢?

20105月,是我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时间。第二天,我接到了我律师职业生涯的第一件刑事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宋XX,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部县警方刑事拘留。会见室中,在两名侦查人员的陪同下,完成了我的第一次会见。除了了解一下罪名外,警察阻止了我们的其他谈话,我写了4页的笔录,也被他们一把给扯了。最后,我简单地写了些程序性的东西,并让陪同警察签了名。宋XX一再强调是被冤枉的;此时,作为辩护人,也没有更多的事情可以做,除了告诉她“相信自己、相信事实、相信法律。我会全力以赴地帮助你!”但宋XX“如果判我有罪,我就去死”的话语,常常让我从梦中惊醒,我意识到:本案将是一场硬仗,没有我妥协的空间。案件到了法院,终于可以阅卷了。我将案件材料看了七、八遍,几乎可以完整地背下来了。“假案”,这是一件人为制造的“假案!”我在法庭上怒吼!辩护意见中,罗列了证据材料中数十处疑点,其中包括: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前后矛盾;众多证人所说的犯罪时间,正是侦查员在房间里搜查的时间,没有犯罪的时间和空间;现场查封的疑似毒品物与鉴定的毒品在袋数、重量上严重不一致;分装毒品的电子秤不在证据之列;毒品包装袋上没有宋XX的指纹等等。最为重要的是:宋XX说搜查酒店房间进行了两次,第一次,未搜查到毒品;半小时后,侦查人员将宋带回酒店时,房门洞开,毒品摆放在电脑桌上、茶几上以及床下。而侦查材料里却没有材料显示这一事实。我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侦查员在法庭上不得不承认两次搜查及两次搜查结果的事实。同时,我申请法院调取酒店案发房间所在楼层在案发期间的监控录像时,警方向法庭提交的录像资料被剪切,两次搜查期间的片段,被人为地毁掉了。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宋XX没有犯罪事实。但遗憾的是,宋XX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我为其代理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南部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处宋XX有期徒刑5年;我再次为其代理上诉,再次被裁定发回重审;南部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判处宋XX有期徒刑10年;宋XX第三次提出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在,本案已经进入“第七审”,我已于20131023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为宋XX提出申诉,理由是:一、原判决宋XX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二、原审判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之规定,应予纠正。

现正在审理之中。 

原判决违法裁判的事实是显而易见、毋庸置疑的!我们希望并期待本案得以改判的结果,更期望通过我的努力,能够实现客户期待的公平、正义,为其讨还说法、洗清冤屈,维护客户的人格尊严!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没有任何理由去破灭客户对正义的那份期待!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们的客户,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在现阶段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刑辩律师也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如何在这样一个环境中,履行好刑辩律师的职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值得我们去探索、努力。

我认为: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需要做的;而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严、生命与自由(包括客户内心的那份对正义的期盼),就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选择了刑事辩护,就选择了痛苦!尤其是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但我也清醒地认识到:环境越是恶劣,越是需要我们刑辩律师的存在,我们从事的是一份艰辛不易的工作。尊重客户的人格、生命与自由,是刑事辩护工作的灵魂,也是我们刑辩律师工作的动力源泉和实现自我价值的终极目标。

事务所设立“优秀刑辩律师”这个奖项,表明了事务所对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视;事务所评选我为“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将这份荣耀给了我,但我感到这是一份沉重的责任,它将激励和鞭策我继续努力做好这份尊重人格、尊重生命与尊重自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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