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委托代理关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律师可以接受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委托进行辩护。律师应当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首先与其确认委托关系,并让其签署《授权委托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委托关系之前,律师不宜与其讨论案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应作成笔录并让其签字确认。律师不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讨论案情,但是可以代为转达家人问候等合法事项。律师应当及时与办理委托的监护人、近亲属办理解除委托手续。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确认的情况,并适当确定解除委托手续的收费标准。 在一审开庭以前,律师不宜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讨论细节案情尤其是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也不得将从办案机关复印的案卷出示或复制给其监护人、近亲属。 【风险提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监护人、近亲属意志不一致时,一则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存在瑕疵,二则不具备顺利进行辩护工作的条件。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并不具备辩护人资格,依法不能进行案情讨论、法律咨询等辩护工作。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讨论细节案情或者向其出示、复制案卷的,在侦查阶段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在起诉和一审开庭以前的审判阶段也可能间接导致该监护人、近亲属不当干扰被害人、证人作证。 【伦理要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一则应当尽早退出该案,以免耽误后续辩护工作;二则应当根据已经进行的工作量和丧失的机会成本等因素适当确定收费标准,不宜一概以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为由收取全额代理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作为委托人的,律师有义务与其进行必要的沟通,但应避免泄密或妨碍诉讼进程。 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的判断,若存在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分别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通过书面方式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的除外。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同一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辩护人之间不得就案情、辩护策略等问题进行沟通,除非事先通过书面方式征得各当事人的明确同意。辩护人之间进行沟通时,不得协助当事人串供。 同一案件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律师不宜在案件不同阶段分别担任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除非事先通过书面方式征得各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律师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互联网、学术刊物等发表针对个案的评论意见,不得与本所其他正在代理该案件的律师的立场相反。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化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 【风险提示】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与当事人或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一则不利于律师忠诚地进行辩护工作,二则不利于律师的社会形象,三则可能导致行业纪律处分或当事人索赔纠纷。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为同一案件的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或同一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为同一案件的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一是可能存在帮助串供的风险,二是可能无法实现所有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律师针对个案的公开评论,即使是以学者、旁观者等身份,如果与本律师事务所 【伦理要求】客户既是个体律师的客户,也是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内其他律师均对客户负有忠诚义务。 律师基于学者等其他社会身份行事时,依然对客户负有忠诚义务。 律师对客户的忠诚义务要求律师与客户或案件不得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一旦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即使律师个人确信不致作出违背职业伦理的行为,也应尽力避免建立委托;除非不接受委托对客户的不利影响更为严重,而且客户通过书面方式明确予以认可。 律师与非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见面洽谈建立委托事宜,除在其住所或单位进行外,宜选择私密性较好的办公场所或商业场所。 单个律师不宜与单个异性客户在非办公场所或非商业场所面谈。 律师可以对洽谈过程录音或录像,但是应当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律师不得承诺辩护结果。 律师不得以诋毁同行、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及个人的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方式进行竞争。 若律师预期其辩护行为将受到难以对抗的非正常限制,所能提供的辩护质量将低于正常质量时,应在签订正式委托协议前明确告知对方。除非对方并无合理的可能委托不受上述非正常限制的其他律师,律师应尽量避免接受委托。 即使律师与对方未达成委托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律师仍有义务对洽谈过程中获悉的信息予以保密。 【风险提示】律师与客户面谈的地点若缺乏私密性,要么使得客户顾虑保密而有所保留,不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情;要么容易泄露客户秘密。 非办公场所、非商业场所与单个异性客户面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风险或纠纷。 律师与客户讨论委托合同中的口头承诺或意见,容易导致索赔、诱导伪证等纠纷。对洽谈过程录音录像是较为稳妥的风险控制方式,但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 承诺辩护结果是索赔纠纷重要起因之一。 律师基于个人生理、地方压力等因素,明知辩护行为和辩护质量可能受限而未予提前告知当事人,可能导致索赔纠纷或行业处分。 不正当竞争一方面损害律师形象,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行业处分或索赔纠纷。 【伦理要求】律师对客户的保密义务要求律师选择私密性的面谈场所,但应顾及彼此的安全因素。 律师应尽力促使客户坦诚交流,即便出于执业风险控制需要进行录音录像,除应保证客户知情权外,还应作出合理说明让客户免除泄密之忧。 在面临特殊限制的案件中,不助纣为虐是律师的底限。在没有更好替代方案的前提下,即使是受到诸多限制,律师也应积极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律师对同行负有相互尊重、公平竞争之义务。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律师应当终止辩护,但应尽合理义务告知当事人解除委托的不利后果,并确认当事人系自愿、明知且明智地作出该决定。 若在押当事人委托看守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代传解除委托手续,律师应尽量争取进行当面核实。若不能会见到,律师认为解除委托手续存在疑点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并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报告。 若律师难以对抗的机关或个人要求律师主动退出,否则将导致对律师或当事人的不利后果,律师应将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包括律师在此情况下继续辩护的限度和当事人的其他选择,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解除委托。若当事人决定继续委托,除非将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律师应当继续在最大限度内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风险提示】当事人解除委托的原因多种多样,且不排除非自愿、非明智的行为。律师如果草率终止辩护,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可能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 律师因辩护活动面临难以对抗的不当压力时,若继续代理可能给自己或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失。 【伦理要求】作为专业人士,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是有义务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审查,避免当事人因胁迫、误解、大意等原因作出不利于己的决定。 若面临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律师继续代理可能既不符合自己利益,也不符合客户利益,因此可以主动解除委托,但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引发或增加当事人利益损失。 律师对在辩护活动中知悉的被告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之间的交流内容,推定为对方不愿泄露的信息,律师应予保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主动公开后,律师对该信息不再负有保密义务。 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于辩护终结之后。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无义务为其与律师间的交流内容保密。 律师应采取合理的安全保卫措施,保证掌握的案件证据或有关材料不被盗窃、非法复制或下载。 【风险提示】律师泄露当事人信息,一则可能对当事人利益造成直接损害,二则不利于促使当事人坦诚交流。 律师对侦查机关不掌握的当事人犯罪的关键情节或其他犯罪事实保密,容易遭致控方的质疑和公众的批评。 当事人可以单方公开与律师的交流信息,因此在辩护人伪证罪等案件中可以成为指控律师犯罪的证人。 律师保管当事人信息不当导致意外被第三人获取,可能面临投诉或索赔。 【伦理要求】律师/客户保密特权是促进当事人坦诚交流、维护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条件,律师有义务坚守该特权,除非为客户保密将无法阻止客户或其他人正在或者准备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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