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是任何一个公司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的两个法律文件。虽然,大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两个法律文件有所认识,但对待他们的态度,却未必是认真和正确的。在这里,我们先来看一个实例: 张ⅹⅹ和胡ⅹⅹ是一对交往多年的好姐妹。她们各自都是经营生意的好手。2003年春,她们不约而同地把目光瞄准了煤矿开采业,向煤炭资源丰富的云南省进军。在考察、筹划阶段,二人签定了《煤业公司设立协议》。该协议对拟设立的公司的各项内容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约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各占股份50%;对经营期间所需的后续资金,双方按股份比例投资。否则,将按实际出资比例重新分配公司股份。在注册公司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云南省镇雄县ⅹ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该章程约定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仍然是各占股份50%。对后续资金未作约定。公司在2004年1月合法成立。此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各种摩擦,最后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在此情况下,胡ⅹⅹ在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实缴25万元后,眼看无法合作下去,便不愿意再继续出资了。而张ⅹⅹ却依据《设立协议》,继续增加对公司的投资。2006年,张ⅹⅹ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胡ⅹⅹ补缴出资,缩减胡ⅹⅹ在公司的股份等等。从此,双方卷入了漫长的诉讼纷争…… 本案的核心内容,就涉及到如何处理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二者的关系。 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设立协议、投资协议等,是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其在法律性质上被视为合伙协议。如果公司成功设立,该协议履行完毕,则因设立公司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承受;若公司未能设立成功,则因设立公司而负债务由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之间按照设立协议约定处理。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从内容上说: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在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等,均是二者需要记载的内容。实务中,公司设立协议之内容,常常成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在此,我们要着重研究的是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从《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设立协议非公司设立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法律文件。2.设立协议的制定只需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公司章程则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3.从效率范围来看,设立协议调整全体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则是调整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还包括制定章程时的原始股东和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4.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调整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即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 简言之,当设立协议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规定为准。但如果相关内容,在设立协议中有规定,而章程中未涉及但又属于公司存续或解散之后可能会遇到的事项,相应的条款可继续有效,但效力只应及于发起人。 这个案例的结果如何,在这里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重要。但是,它足以给予我们一些警示。投资者是否能够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好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二者的关系,将直接决定着公司是否能健康地发展!这一点在上述案例中应该体现得淋漓尽致了。该公司不仅未能正常的生产经营盈利,反而给她们二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案例还在再审,至今没有结果。本律师将会在以后的期刊中予以刊载。有兴趣的朋友,敬请继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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