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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被挂靠企业的风险及其控制

2013-8-7 16:41|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1618| 评论: 0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建筑施工企业也随之蓬勃发展。在施工领域,“挂靠”已经是一个很普遍存在的事实,“挂靠”所形成的业务量的比重在也越来越大。那么,究竟什么是挂靠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建筑施工企业也随之蓬勃发展。在施工领域,“挂靠”已经是一个很普遍存在的事实,“挂靠”所形成的业务量的比重在也越来越大。那么,究竟什么是挂靠?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来说,挂靠所带来的风险又如何呢?我们又该如何控制其风险呢?
       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在这种合作方式中,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只是收取相应管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因此,工程挂靠,是违法行为,为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对被挂靠企业来说,工程挂靠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是相当巨大的,不仅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一、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承担民事责任
       1.管理费被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一起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对建设项目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建设项目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损失一旦发生,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3.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对建设项目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挂靠对被挂靠企业的风险是那么巨大,我们应该如何来控制其风险呢?
       那就是不要采取挂靠方式承揽建设工程。
       现实生活中,有些施工企业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来代替挂靠,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
       我认为,仅凭这种文字上的转换是不能完全规避其风险的,我们应该从以下各方面进行完善,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的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第一、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现行法律是允许内部承包存在的,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是施工企业和员工,也就是说只有企业的员工才能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因此,被挂靠企业应当先与挂靠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聘用关系。
       第二、由被挂靠企业派谴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
       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均由被挂靠企业指派或招聘,由被挂靠企业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工资以挂靠企业名义进行支付。这样,由公司对工程施工进行实实在在的监督、管理、指导,可以避免内部挂靠的情形出现。
       第三、在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上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
       现实生活中,挂靠人常常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但又不用于项目本身,从而给项目的运作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项目的建设资金应由被挂靠企业进行具体管理。
       总而言之,被挂靠企业应当从多方面着手,对挂靠项目进行实实在在的具体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专业性技巧,作为施工企业,应当多与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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