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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贷款包养小三案法院判决的神逻辑

2013-12-25 15:4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99| 评论: 0|原作者: 姜杰

摘要: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案件,2011年11月,丈夫带龚某携情妇到银行申请巨额贷款,为使贷款顺利得到批准,他偷拿了妻子的身份证,让情妇在配偶处冒签了妻子的名字,从而得到银行巨额借款。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案件,2011年11月,丈夫带龚某携情妇到银行申请巨额贷款,为使贷款顺利得到批准,他偷拿了妻子的身份证,让情妇在配偶处冒签了妻子的名字,从而得到银行巨额借款。事后,龚某无力偿还全部欠款,被银行诉至法院。审理中,妻子方知此事。经过鉴定,证实贷款手续中的配偶签名确实非妻子杜某所签。妻子以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拒绝共同归还欠款。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法定夫妻个人对外债务,判令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欠款。

  笔者认为这个判决是一个错误的判决。

  法院判决的神逻辑是反弹琵琶

  法院认为不属于法定夫妻个人对外债务,故判令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欠款。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该笔贷款应该依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积极事实,而不应依据不属于法定夫妻个人对外债务消极事实。通俗讲法院判决必须证明该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不属于法定夫妻个人对外债务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显然不是。

  该笔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龚某携情妇偿还

  1、贷款事先没有取得妻子同意。

  贷款数额巨大,银行在审查时要求夫妻到场,而实际妻子并未到场。银行要求配偶到场的目的就是要求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债务,而事实上是情妇冒名签字。关于冒名签字,我记得有一个司法解释应由实际签字人

  2、贷款实际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包养小三

  3、银行未能严格审查(过失)或违法使用身份证(故意)后果自负,不能转嫁由身份证持有人承担责任。

  如果银行因为过失未能查证持证人非本人,后果应由银行自负。如果银行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身份证只能本人持有使用的规定,许可别人冒名签字,那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其后果应由罪犯承担。

  关于身份证常见使用方式的解读详见笔者在2009年发表在文章《居民身份证的不当使用——不得不纠正的错误》(发表于《中关村》杂志2009年第二期,原名称为《不得不说的事--当身份证被不当使用》)

  法官的神提醒

  报道在后面有一段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相互责任,互敬互爱、互相扶持方是婚姻百年好合的长久之道。

  笔者不知道法官这段提醒是什么意思?跟案件有什么关系?互相责任互相扶助是说丈夫养小三妻子要支持?不然贷款你也得帮助还啊!

法律都没有搞明白,还瞎支招。错判一个案件事小,误导民众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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