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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官员

2013-12-24 14:2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736| 评论: 0|来自: 中国青年网

摘要: 作为一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在颁布实施20多年之后面临首次大修。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表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 ...


  【草案】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解读】 姜明安:修改稿规定口头起诉是为了方便不会写起诉状的老百姓,是司法便民的体现。口头起诉并不会导致滥诉,因为诉讼是要交诉讼费的。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口头起诉是一种特殊关照,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随着国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不能书写起诉状的越来越少了,法律在关注了大多数人利益诉求的同时,也同时考虑到了个别的特殊情况,进行了安排,更加人性化、科学理性,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随着诉讼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应该更加重视书面文书的效力,口头起诉相对还是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在口头起诉前限制了条件,并非谁都可以进行口头起诉,只能在特殊情况下,照顾特殊群体的特殊诉求,保障诉权。

       3、起诉状有啥错 法院应全告知

  【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解读】 杨建顺:这是一种程序化的明确规定,是在原本发条的基础之上进行了具体的量化。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中对于行政机关有类似要求,将大大提高案件受理的时效性,通过明确的程序,提高效率,将行政过程当中的程序理念引入到了行政诉讼法中,用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给法院自身一个限制,防止对于案件拖延办理。将原本强调的法官释明权,转化为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也是公正程序、正当程序理念的体现,杜绝了法院系统内“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情况,减少法院行政化。

  【案例】 据新华社报道,河南省焦作市一家酒店职工反映,该市工商局仅凭个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就将属于职工的酒店过户给他人。职工为了维权,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是法院不予立案。

  4、法院有权认定红头文件违法

  【草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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