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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实务

2013-8-7 16:26|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1958| 评论: 0

摘要: 案例一XXX诉成都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二 原告(被反诉人)成都XX公司与被告(反诉人)四川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四川XX公司诉被上诉人成都XX公司承揽合同上诉纠纷案案例三 原告(被反诉人)北京XX公司与被 ...
   案例一 XXX诉成都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案例二 原告(被反诉人)成都XX公司与被告(反诉人)四川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四川XX公司诉被上诉人成都XX公司承揽合同上诉纠纷案 
   
案例三 原告(被反诉人)北京XX公司与被告(反诉人)四川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北京XX公司诉被上诉人四川XX公司承揽合同上诉纠纷案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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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因签定或履行合同及其他经济往来发生纠纷而形成的案件。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合同,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从经济建设到公民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这种法律形式。它的适用范围有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装配、出版、装潢、印染、复制物品、化验、翻译等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纠纷也比较多见。 
[
案情] 
    
案例一 本律师代理原告XXX诉被告成都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经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并对被告成都XX公司的厂房及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 
    
原告XXX诉称,原告XXXXX洗涤厂的个体经营者;2005330日,经被告XX介绍,被告XX公司因公司搬迁将第三方货物交由XXX代加工,并签订代加工协议。同年620日,原告XXX与被告XX公司确认了加工单价和欠加工费总额。后经XXX多次催收后,被告XX公司支付了50000元,尚欠加工费105000元迟迟不予支付。向被告多次催收余款均未果。 
    
被告成都XX公司辩称,由于XXX代加工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向第三方赔偿了十万元,成都XX公司应减少或不予支付XXX的报酬(加工费)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二 本律师代理原告成都XX公司诉被告四川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被告四川XX公司依法提起反诉。 
    
本诉案:本诉原告成都XX公司诉称,2007330日,被告四川XX公司(甲方)与原告成都XX公司(乙方)签订《校园户外媒体委托制作协议书》。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双方之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制作费用和各期工程款;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制作的产品进行工艺修改,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变动及工期变动,由双方协商处理;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超过5个工作日则视甲方违约,须承担违约款项每日1‰的费用作为滞纳金,但此金额不得超过此批总价的20%。同年810日,双方确认《XX传媒体户外产品生产派工单》。其中,上海师范大学的制作费用为67400元,上海水产大学的制作费用为115700元,上海东海技术学院的制作费用为56700元,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的制作费用为82000元,上海震旦职业技术学院的制作费用为36200元,华东理工大学的制作费用为2652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对上述户外媒体进行了制作并发往目的地。同年822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在合同总价(生产发单)里增加60000元给乙方,作为此次产品安装过程到结束的所有费用。另外,因被告要求对结构变动及工艺修改,致使原告增加了铝板腐蚀12524元、水波纹特殊造型12600元、现场拆除及布线8590元、制作图纸及工艺修改70350元等费用。同年813日至108日,被告先后5次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告款项192160元。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加工费5951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诉被告四川XX公司辩称,1、承认双方约定的合同金额为623200元,加上增加费用12524元,总计635724元。双方约定的异地安装费60000元,其中,被告已支付前期费用15000元,因原告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后期安装,被告有权不予以支付后期安装费用。2、因原告未能完成按照合同约定的后期安装,导致被告另找上海美鹿广告有限公司安装,产生费用416604.40元,双方合同金额应变更为219119.6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192160元,被告实际欠款26959.60元。3、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包括前期框架加工、后期材料采购及现场安装,在被告发给原告的派工单上还约定了安装完成时间。故派工单上623200元制作费用系上述费用的总计,因原告未完成后期材料采购及现场安装,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后期费用。4、北京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虽是独立法人,但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属于关联公司。因原告未完成后期安装,故四川XX公司将此安装工程,委托其关联公司北京XX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美鹿公司签订安装协议并向其付款,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从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除。 
    
反诉案:反诉人(本诉被告)四川XX公司诉称,2007330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成都XX公司签订《校园户外媒体委托制作协议书》。约定,由被反诉人负责制作并安装由反诉人设计的校园户外媒体广告;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因信誉影响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验收标准以目前国家现行的木作及油漆验收标准为依据,否则应承担产品金额30%的罚金;不按协议规定时间安装到位超过2个工作日则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款项的1/每日的费用作为滞纳金,但此金额不得超过此批总价的20%。协议签订后,反诉人先后6次给被反诉人发出《基础设施内部发单确认书》。要求:同年91日前,完成上海水产大学、上海东海技术学院和上海震旦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园广告牌的安装;同年95日前,完成上海师范大学和华东理工大学的校园广告牌的安装;同年910日前,完成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园广告牌的安装。由于被反诉人经营管理不善,无法完成前述校园广告牌的安装,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因被反诉人技术上的失误,导致其制作的校园广告牌等媒体广告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也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反诉人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逾期安装导致工期迟延的滞纳金114706.20元,产品质量瑕疵的罚金215074.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反诉人成都XX公司辩称,反诉人所称逾期安装导致工期迟延没有事实依据,产品质量瑕疵系虚构事实,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多次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反诉人)四川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 
    
案例三 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四川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经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本律师在代理四川XX公司应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反诉。 
    
本诉案:原告北京XX公司诉称,200969日,北京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签订《机械停车位工程(设计、制造、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北京XX公司负责四川XX公司综合楼项目地下车库机械停车位的建设,20106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四川XX公司违反协议,拒不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义务,经北京XX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为此,北京XX公司诉请一审法院判令:四川XX公司支付北京XX公司工程款项720300元;2、四川XX公司向北京XX公司支付违约金72030元;3、诉讼费用由四川XX公司承担。 
被告四川XX公司辩称,第一,《补充协议》约定支付余款是附义务的,北京XX公司在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前,四川XX公司有权拒绝其主张履行支付工程余款的请求;第二,北京XX公司将设备调试完备,经四川XX公司验收合格后才达到支付余款的条件,北京XX公司也于201084日回函确认设备存在问题,承诺810前调试,但北京公司至今未履行承诺,致使设备至今无法投入使用;第三,四川XX公司已向北京XX公司支付了工程款720300元。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北京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案:反诉人四川XX公司诉称,,200969日,北京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签订《机械停车位工程(设计、制造、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北京XX公司负责四川XX公司综合楼项目地下车库机械停车位的建设,20106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四川XX公司已按照约定向北京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可北京XX公司却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逾期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四川XX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四川XX公司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委托第三方对停产设备进行整改维修,产生了合理的维修费用。为此,四川XX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北京XX公司向四川XX公司支付违约金72030元;2、北京XX公司赔偿四川XX公司损失695000元;3、诉讼费用由北京XX公司承担。 
    
被反诉人北京XX公司辩称,第一,北京XX公司对停车位设备已取得检验报告,并按照约定派员对车库进行调试、修复,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第二,四川XX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单方面对设备进行调整和更改,破坏了项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由此产生的损失与北京XX公司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北京XX公司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四川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多次调解未果后判决,原告(被反诉人)北京XX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
调解] 
    
案例一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XX公司、被告XX200641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于200651日前向原告支付35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06531日前向原告付清。 
    
案例二 在二审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人)四川XX公司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反诉人)成都XX公司支付加工费用250000元,本费用在调解书生效50日内付清。 
    
二、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人)四川XX公司放弃违约金、罚金、赔偿损失等其他上 
诉请求。 
    
案例三 在二审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 原审原告、被反诉人)北京XX公司4日内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人)四川XX公司给付7份检验报告及130000元的发票。 
    
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人)四川XX公司5日内向上诉人( 原审原告、被反诉 
人)北京XX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元。 
    
三、上诉人( 原审原告、被反诉人)北京XX公司放弃其他上诉请求。 
[
评析]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承揽方式已成为多个行业经营活动中的必不可少的经营方式,由此引发的经营纠纷案件大副上升。在此类案件中,确认报酬及追究违约责任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职责所在。无论是作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的代理律师,均需具备审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基本方法及技巧。 
    
一、作为定作人的律师,应审查承揽方是否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数量、包装、安装、地点履行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二、作为承揽方的律师,应审查定作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领取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等; 
    
三、无论作为何方的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注意不可抗力、双方违约、第三方原因违约等情形,也应注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选择;更应注意定作人系消费者,承揽人存在欺诈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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