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合江城区的直销超市于2013年5月关闭,是由于房屋租赁期限已到,被告多次要求其按《承包合同》约定缴纳房租,但原告拒不缴纳。该门店的关闭是原告自身选择不再继续经营,与营业执照的注销也没有因果联系。 原告诉称的因无经营资格而经营不能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被告自然也不可能凭空承担高额的所谓损失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所有抗辩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法官充分考虑并采纳代理人的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还被告同时也还社会一个公道!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X粮泸州直属库 代理人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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