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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使用

2013-10-31 16:25|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6074| 评论: 0

摘要: 尊敬的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四川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粮泸州直属库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接受被告XXXX粮泸州直属库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代理人经过仔细阅卷,反复和当事人就事实进行沟通,详细调查取证 ...


    原告在诉状中称其自行向星源公司采购并存放在被告仓库的1187754元的货物没有事实依据。自始至终,从星源公司送入被告仓库的仅有1504308元货物,这有三张原被告双方库管签字确认的入库凭证可以证明,并不存在原告所称在代购货品外其自行向星源公司采购并入库的200多万元货品,从原告提交的入库证据中也无法看出其能够证明其观点的证据。相反,三张入库凭证恰好应证了1504308元货物入库的事实。

    在被告依约完成采购后,原告并未按照约定及时提货并结清货款,怠于履行其提货销售的责任。在被告多番催促下,原告仅提走了316554元货品,并只支付了191215元货款,仍有125339元货款至今未付。由于该批货物水分过高,容易腐坏变质,在再三催促未果后,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函告原告,要求其务必于2013年3月15日钱结清货物垫付款及利息,并出库剩余货物。但发函后原告仍未予提取货物,被告在不得已情况下只能以低价销售该批存货。

    原告所主张的其自行采购的1187754元库存货物与事实不符,其所谓的多支付的191515元货款是其未结清代购货款的一部分,因为其诉状中所称的返还与品迭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的代采行为是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被告未足额提供500万元的货物导致其无法得到足够的货物而被迫自行采购,这样的说法显然是对《承包合同》的误解,也是对事实的歪曲。从《承包合同》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只是具有代采货物的义务,并不是要采用〝铺货〞的方式向原告提供500万元的货物,原告在歪曲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其自行采购货物的说法,显得极其荒谬。


    五、原告主张的200万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经营的XXXX粮泸州直属库中储粮超市连锁6店不属于《承包合同》约束范围,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另一个法律关系,和本案无关。

    原告经营的直销超市一、三、四门市及连锁6店的门店装修以及施设等均由被告完成和提供,原告并未支付任何费用。《承包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第三项还约定“承包迁建,乙方应照章纳税,按时交纳4间门市的房屋租赁费和相关费用。”故原告在诉状中提及的40余万元办公室、营业店等的装修费用等并不应该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认为,直销超市的门店租金应由被告现行垫付,双方再行结算,故自身行为并未违约。但是原告的该陈述与《承包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第三项内容明显不符,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在被告注销直销超市营业执照后,至今原告承包的直销超市依然在正常的经营,没有出现工商查处罚款或者关门歇业的情况。其超市门店虽然打出了亏本处理,但其中销售的货物与正常超市销售货物价格一致,个别商品还略有偏高,根本不存在运营亏损的问题。在原告例举的损失凭证中,大量的包含了直销超市的经营性支出以及营业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它们和注销营业执照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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